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0-05-03 10:49:28 阅读 5632

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以下统称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以下统称校车)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省**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校车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第二条经教育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许可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及**规定所需检验的机构检验合格的,有标志标识的专用校车和签订接送学生运输合同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规定所需要审核部门通过并核发“校车驾驶人准驾证”的驾驶人。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规章规定的校车的负责人、管理人、监管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校车)第四条根据教育单位学生运输情况的需要,公司按审批流程为其提供学生运输服务的校车。

第五条承运单位原则上不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学生接送运输任务,因特殊情况安排非公司化经营车辆参加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需要报请总经理室批准。

第六条签订接送学生运输任务的车辆经营年限不得超过6年,且在使用年限内未发生过严重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依据公司保险管理规范,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乘运人责任险”等险种。

第八条校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按规定摆放。

第九条校车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车辆卫星监控车载终端、车载监控录像系统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实时、有效。

第十条校车实行“户籍化”档案管理,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档案、维修记录档案、维护保养档案、交通违法违章情况档案、保险档案、交通事故档案、调度运营档案、车辆运营日志等基础档案资料。

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

第十一条持有扬州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或增准驾车型满一年以上,持有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且在公司驾驶岗位上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通过公司组织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技能考核和驾驶人安全法律法规考核合格,年龄在28周岁以上,未达55周岁的在职在聘驾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职在聘期间内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9分记录。

2.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有责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3.本人无犯罪记录和治安处罚记录。

4.在职在聘期间内没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或没有一般交通失信行为未修复的。

5.在职在聘期间内未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6.通过公司组织的驾驶人体检,身体和身心健康的,无传染病症、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7.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提出辞职请求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报告车属单位,车属单位应当对其驾驶车辆的交通违法违章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辞职手续。

第十二条满足条件的驾驶人经安全行车教育,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

第十三条符合公司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校车运营线路与站点)

第十四条校车及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运营线路、站点须经车属单位实地勘查评估,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审核、交通运输管理所审批同意后,报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备案。

行驶线路应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

第十五条校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和站点停靠,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导致行驶线路不能通行的须由车属单位重新进行线路勘查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遇有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形的,车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启用预案,报公安交巡警大队备案。

第十七条校车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接着学生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第十八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九条校车停车开关车门时,应听从跟车管理员或安全管理员的指令。

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校车经营单位应成立校车运营安全领导小组,指导校车运输安全,学生集体外出包车实行安全管理人员带队制度,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应关注校车驾驶员的身体、生理和身心健康,适时掌握和了解校车驾驶员和生理、心理和身体状况。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志牌”,有校车标志灯的必须打开校车标志灯。

第二十二条校车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按公安交巡警大队要求,学校开学前应当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须经公安交巡警大队审验合格。

第二十四条校车驾驶人必须按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企业的安全行车教育,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四周进行巡查,上车清点和查看乘车学生人数,协助校方管理人员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车辆周边环境安全后方能发车;行车途中,密切注意乘车学生动向,及时制止学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等危险行为;到达目的地后,应当检查车厢,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制动、转身、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杜绝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车辆上路。

第二十七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第二十八条乘车幼儿、未成年中小学生需要监护人或**带领下乘车,校车驾驶人不得承应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与校车单位签订承运合同的教育单位应指定随车管理人员,随车监督学生乘车安全和校车运行安全。

第三十条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其他公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时速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途径集镇、人员及建筑物密集区域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第三十一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途径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道路时,或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在来车方向前150米设置警示标志牌,打开紧急双闪灯。乘车学生继续留在车厢内脏危险的,驾驶人应当带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三十三条承接学生集体外出的包车,必须实行“三员一长”会签制度,实行管理人员带班制度,在做好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和驾驶人安全行车教育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承接学生集体外出包车车辆的信息必须报科技和信息管理处。

第三十五条接送学生运输驾驶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认真准确地填写行车日志。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安全驾驶操作规范行为全部纳入到日常考核中,校车驾驶人用工性质为劳务派遣工的,年度考核中,视日常表现予以加分。有下列先进事迹时,应由安全生产委会员研究确定。

1.在接送学生运输过程中,遇到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时,校车驾驶人机智英勇并采取果断措施,保护乘车学生和公司财产安全属实的,应在校车公司确认后报总公司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并大力宣传。

第三十七条科技和信息管理处监控中心及车属单位监控员严格监控校车运营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监控中发现的各类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并予以登记,对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

1.校车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2.有下列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取消接送学生驾驶资格:

3.有超员、起事、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4.未经报告批准,擅自改变车辆运营线路的;

5.不服从公安交警指挥的;

6.不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控人员传达运输指令和安全行车指令的;

7.有三次以上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

8.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9.发生有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10.公司认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本校车管理规定自通过之日起试行。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校车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规定在校车公司实施情况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修订。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服务公司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讨论稿 目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 接送学生运输车辆运输 以下统称校车 安全管理,保证专用校车 接送学生运输安全,保障乘坐学生的人身 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省 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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