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强化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安全奖罚力度, 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或处罚违章违纪造成不安全隐患或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中,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执**况,实现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标准化,及时消除施工中的不安全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给予奖励。
第五条、有如下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受到奖励: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标准、规范和制度,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科研方面有革新或发明,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
三)、在创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活动中,始终保持施工现场较高管理水平,获市级文明安全工地称号;
四)、工作中取得有推广价值的安全管理经验的;
五)、防止重大**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在事故抢救中表现突出的;
六)、在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被评为行业或公司先进的。
第七条、对单位奖励额由1000元至5000元,对个人奖励额由100至1000元,有突出贡献的根据业绩增加奖励额,但最高不超过奖励额的两倍。奖励由施工管理部、安全部提出建议,经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施工管理部每月底根据本月检查结果进行处罚。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对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罚款1000元。
对单项专业检查分值低于80分,或子项分值低于50%(含),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安全员、项目部分公司分管领导、项目部分公司经理、负责人等,下同)罚款100-200元。
第九条、联检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节的单位,依据严重程度对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罚款1000—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一)、对施工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落实,没有安全教育资料,经批评仍无改进的;
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制未落实的;
三)、无安全检查制度或有制度未落实,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反馈、整改、评定资料不全的;
四)、施工作业无方案,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安全技术资料不全的;
五)、设施或设备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验收资料不齐全,或有安全技术交底但未落实,检查监督不到位的;
六)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出租单位的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不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大型机械设备;未与大型机械设备的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签订租赁、安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
七)、“四口”、“五临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防护,或防护不符合标准的;对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经指出不改,造成不安全隐患和险情的;
九)、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拆改、移动、损毁防护设施、安全标志,造成险情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编制、审核、审批上没有履行规定的手续。施工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一)、现场存在严重违章、重大隐患和严重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九条在上级机关检查中不合格、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分公司)罚款5000至1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加倍处罚,直至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撤销职务。
第十条对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北京市《劳动保**规处罚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承担各级经济处罚,同时负担处理事故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同时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施工现场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原因属于管理责任的,对该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各处以10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下设项目部执行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安全员、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②重伤两人以上(含两人);③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
二)、施工现场发生以下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原因属于管理责任的,对该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各处以5000元罚款;对分公司生产副经理、下设项目部执行经理、直属项目经理部生产副经理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安全员、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重伤1人;②轻伤3人以上;③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3)、特殊情况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大型机械设备及亡人事故,公司施工管理部负有管理责任的,对施工管理部相关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一)、对施工管理部部门经理罚款1000元,对安全部长罚款2000元。
二)、相关业务主管负有管理责任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立即(30分钟以内)向公司安全部长报告。对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等行为的,给予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5000元罚款,直至撤销职务。
第十三条公司对各单位、个人的处罚,由安全部汇总各联检人员的意见,开具奖罚通知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交由财务部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经理部和分公司要结合自己的施工生产特点,制定奖罚的具体标准。项目罚款要由财务填写收据。对分包单位或外施队的罚款可以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对现场违章的外施人员,可执行现金罚款或罚义务工,参加施工现场整理。
第十五条公司开展各类安全活动和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同时定出奖罚的要求。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公司原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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