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精神损失费赔偿依据

发布 2019-05-22 14:23:40 阅读 8281

核心内容:很多恋人经过一段时间磨合后,因为生活或者父母不同意最终分手。甚至在交往时双方发生性关系,女方家人通常会认为自己的女儿吃了亏,要求男方给付所谓的或者是青春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

这些索赔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分手纠纷怎么处理比较合适?以下就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相关知识解答疑问。

1、依此类请求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也就是说不会。

分手费”的提法,恰恰违背了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方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即便是在其没有任何胁迫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另外一方当事人意志自由难免处于强制状态,意志自由的被强制必然导致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也自然受到了质疑。

“分手费”并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愿向另外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财产作为补偿时,法律是不禁止的。不过这种关系应当属于自然债权,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一方道德上的自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只有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非法使被人脱离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等情形,权利人才可以主张赔偿。

因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恋人之间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没有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利,因此一般法院不会判决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形。

如果女方因为流产等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可以要求赔偿。此时,由于女方的身体权和遭到侵犯,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所谓“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等,无论是正常的恋爱关系结束,还是有配偶者关系终结,索要分手费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我国法律是没有相关规定的,也是不予保护的。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