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规划规范

发布 2019-06-01 04:21:00 阅读 227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和地方各级**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

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第3章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4条现状分析应包括:

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4条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8条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4.1 保护培育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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