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

发布 2019-06-01 07:31:40 阅读 4002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镇规划,加强规划建设和组织管理,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镇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镇 town

经省级人民**批准设置的镇。

2.0.2 镇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own

镇人民**行政的地域。

2.0.3 镇区 seat of government of town

镇人民**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4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2.0.5 县域城镇体系 county seat town and township system of county

县级人民**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城、镇(乡)群体。

2.0.6 镇域镇村体系 town and village system of town

镇人民**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

2.0.7 中心镇 key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各分区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发挥中心作用的镇。

2.0.8 一般镇 common town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中心镇以外的镇。

2.0.9 中心村 key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2.0.10 基层村 basic-level village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中心村以外的村。

3 镇村体系和人口**。

3.1 镇村体系和规模分级。

3.1.1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依据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的中心镇、一般镇的性质、职能和发展规模进行制定。

3.1.2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分析其资源和环境等发展条件,**。

一、二、三产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劳力和人口的流向趋势;

2、落实镇区规划人口规模,划定镇区用地规划发展的控制范围;

3、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村和基层村,结合村民意愿,提出村庄的建设调整设想;

4、确定镇域内主要道路交通,公用工程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

3.1.3 镇区和村庄的规划规模应按人口数量划分为特大、大、 中、小型四级。

在进行镇区和村庄规划时,应以规划期末常住人口的数量按表3.1.3的分级确定级别。

表3.1.3 规划规模分级(人)

3.2 规划人口**。

3.2.1 镇域总人口应为其行政地域内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应为户籍、寄住人口数之和,其发展**宜按下式计算:

q=q0(l+k)n+p

式中 q---总人口**数(人);

q0---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3.2.2 镇区人口规模应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数量为依据,结合镇区具体情况进行核定;村庄人口规模应在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进行**。

3.2.3 镇区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应按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镇区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宜按表3.2.2的规定计算。

表3.2.3 镇区规划期内人口分类**:

3.2.4 规划期内镇区人口的自然增长应按计划生育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械增长宜考虑下列因素进行**。

l、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及土地经营情况**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因素对镇域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力进行平衡,**规划期内劳力的数量,分析镇区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以及外来人口进入情况等因素,确定镇区的人口数量。

2、根据镇区的环境条件**人口发展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因素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环境和生态状况等因素,**镇区人口的适宜规模。

3、镇区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比较稳定的情况下,可按带眷情况估算人口发展规模;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可按平均增长**人口的发展规模。

4 用地分类和计算。

4.1 用地分类。

4.1.1 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类、30小类。

4.1.2 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用地的统计工作。

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4.2 用地计算。

4.2.1 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

4.2.2 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4.2.3 分片布局的规划用地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2.4 现状及规划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用地的计算单位应为公顷(hm2)。

4.2.5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制图比例尺确定。

1:10000、 l:50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

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数;l:1000、l: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效。

4.2.6 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 规划建没用地标准。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

5.1.2 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5.1.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5.2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的规定分为四级。

表5.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5.2.2 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

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

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5.2.3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表5.

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i、ⅶ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

表5.2.3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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