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

发布 2019-07-25 11:49:00 阅读 6423

第十三章矫正社会工作。

案例:小王是一名在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他17岁时出于“哥们义气”,参与了一起群殴事件并致一人死亡,被法院判处20年有期徒刑。

在监狱服刑期间,小王因为表现良好屡次减刑。小王在监狱服刑11年后被假释出狱。

出狱以后,小王隐瞒了自己的身份,在一家餐馆找到一份工作。由于餐馆工作时间与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求的定期汇报思想和参与社区劳动的时间安排相冲突,社区矫正工作者始终认为小王的服刑态度有问题,并几次在公开场合批评小王“恶习难改”、“公然对抗社区矫正制度”等。在经过剧烈思想斗争后,为了表明自己“听话”和“服从矫正制度”,小王无奈地辞掉了餐馆的工作。

餐馆老板了解了小王的情况后,非但没有埋怨小王隐瞒身份求职行为,反而将小王在餐馆工作的时间做了调整,以方便小王能够参加社区矫正的一些活动。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督导员了解了实际情况后,动员小王在社区矫正对象的小组活动时袒露自己的心路历程。当小王声泪俱下地谈到出狱后改过自新的决心,以及现实生活中遭遇的种种挫折和矛盾时,在场的矫正对象和矫正工作者都感受到了心灵的震动。、

第一节矫正社会工作概述。

矫正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

二。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

1.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针对罪犯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监督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1)监督功能。

矫正制度即刑罚执行制度,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刑罚执行团队中的员。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矫正社会工作者(如美国的缓刑官、香港的感化主任等)被法律授予依法对非监禁罪犯实施监管的职责。对非监禁的罪犯实施监管的目的,一是通过限制一定程度的自由的办法(如定期汇报、不可随意离开居住地等规定)对犯罪行为作一定补偿;二是通过监管预防其再犯罪。

2)矫正功能。

犯罪行为的实施有个人因素的影响。个人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思想因素、行为特征、生活方式等。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生理上、心理上、思想上和行为上的矫正**,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的正常成员。

3)服务功能。

矫正社会工作从本质上讲是在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服务对象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士。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贯穿整个刑事司法过程。起内容含盖生活照料、经济支持、疾病医治、心理辅导、就学就业指导、家庭关系调试等。

服务手段包括直接的专业服务、转介性的间接服务等。

2.针对社会环境的功能和作用。

1)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自我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许多研究表明,一些人之所以犯罪,是因为其生活的家庭及其周围的社区环境恶劣,存在许多不利于健康成长的影响因素,如父母离异、家人酗酒、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邻里失和、毒品泛滥、赌博盛行、偷盗猖獗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罪犯的更新改造。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心,除了针对罪犯个人的监管、教育和服务外,还应着眼于家庭和社区环境的改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以及预防犯罪的健康和睦的家庭和社区环境。

2)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发展。世界各国的刑法观念和刑罚制度大多朝着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矫正社会工作制度既是一发展趋势的产物,又是进一步推进这一变革的动力。

矫正社会工作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从事更新改造罪犯和改善社会环境的活动,用有力的事实向世人表明,人性化、科学化的刑罚制度比报应威慑至上的严峻刑罚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三、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

1.福利性。

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

2.特殊性。

矫正社会工作是为特殊社会弱势群体——罪犯或违法人士提供的福利服务。

3.系统性。

矫正社会工作是贯穿司法矫正全过程的社会福利服务。首先,矫正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有其法律上的依据。其次,矫正社会工作贯穿于对罪犯进行司法矫正的各个方面以及整个过程,包括审判、监禁、社会处遇以及刑释等各个环节。

最后,矫正社会工作的目的与司法工作的目的相一致,即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所以说,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矫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4.专业性。

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在于:是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提供服务。为此,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在矫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矫正对象的需要及问题。

1.矫正对象的需要。

1)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

矫正对象面临困难重重的生活压力,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条件,也就是基本人权的体现,也是对其实施矫正计划措施的前提,基本生存条件包括: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经济收入或低保救助,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住房条件、维持身体健康的卫生医疗待遇等。

2)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

社会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矫正对象能够通过自身能力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因此,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帮助其接受较好教育,以及实现有效就业,达到帮助其自新、自强、自立的目标。

3)再社会化的服务需求。

矫正社区工作的又一目标是通过社区矫正计划措施的实施,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恢复和重建其严重缺失的社会功能,成为社会的正常成员,社会工作者要在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处遇、或者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

五、矫正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社会工作的不同领域中,这些理论都是社会工作者思想和行为的指导和规范,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基本的价值理念主要包括:

1.接纳。社会工作的基本信念就是相信每一个人都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待受助者的基本态度就是接纳而非批判。

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者应该将受助者本身连同他过去的犯罪事实接受下来,然后以客观的、体谅的心态,在平等的、安全的气氛中与受助者深入讨论问题,选择解决问题的办法。

2.可塑性。

社会工作对人的一个基本看法就是,相信每一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都是可以改变的,同样认为犯罪者也具有可塑性,在这样的信念指导下,社会工作者才相信可以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帮助受助对象改变与社会生活不适应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行为方式等,达到恢复其社会功能、使其成为正常社会的成员的目标。

3.个别化。

社会工作确信:任何人都是一个独特的个体,都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质和生活经验。个别化原则在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也十分重要,每一个接受矫正的罪犯,不管他们的犯罪性质和程度是否相同、他们被判决的刑罚措施是否相同,因为其家庭背景、所处环境、个性特质及实施犯罪的原因各部相同,接受矫正的生理、心理等条件基础也各不相同,所以,不能用先入为主的观点和态度来判断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也不能用一成不变的观点来实施矫正。

要敏感地觉察自己对服务对象的偏见,倾听和观察矫正对象的一言一行,以真正进入其内心世界,并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来协助每一个矫正对象解决其问题、满足其需求,以重建和提升其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节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司法判决前的社会工作。

1.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工作介入。

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已经介入,此阶段的工作是通过与受助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周围社区的接触了解,写出一份有关犯罪嫌疑人背景的调查的报告,提交法庭做审判参考。

2.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

1)为因事件发生而陷入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寻找社会资源以维持生计。

2)为因事件发生而失去依靠的少年儿童安排生活照料。

3)为因事件发生而产生心理困扰的家庭成员提供辅导服务。

二.监禁场所中的社会工作。

在监狱服刑人员中开展的社会工作,主要是消除或减弱罪犯思想和行为上的负面因素,调动罪犯自身的潜能以及社会资源,加强其与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罪犯向积极的方向转化,以达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三、社会矫正中的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是指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措施,包括缓刑、假释、社会服务、中途宿舍等各种在社区执行的、非监禁性的刑罚制度。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工作领域,包括:

1.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

司法当局一般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或志愿人士执行对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要求他们在观护期内遵守规定,不得违反。

2.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

院舍服务是通过向受助者提供住院或寄宿等训练机会,使受助者掌握正常生活的技能,从而顺利回归社会。矫正社会工作领域中的院舍训练,通常是为违法犯罪人员尤其是违法犯罪青少年而设置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途家庭。收容无家可归或有家不便归的犯罪人,并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使犯罪者及早适应社会。

2)寄养家庭。收容观护青少年,主要是为了避免其沾染犯罪恶习,以及缺乏家庭照顾而重新犯罪。

3)***。收容具有不良行为和可能发展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通过生活指导、职业训练和学校教育,使之在较为自由开放的环境中得到改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4)感化院。收容犯罪青年和少年,通过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入院矫正训练,使之在思想、心理、行为上都得到改善。

3.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社会服务是通过判定罪犯在社区中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规定时间的无偿劳动或服务,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其益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以培养罪犯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在服务过程中学会生产,生活技能以增强就业能力;在社会交往中学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本领以增强社会适应能力。这种处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监禁刑罚造成的隔绝和恶习的交叉感染。

四、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更生保护。其内容主要有:

1.提供住宿场所,并在住宿中提供监管和辅导服务,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完成由监禁环境向开放社会的过渡;

2.提供就业,就学辅导,帮助养成工作和学习的意识和习惯;

3.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帮助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第三节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司法判决前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撰写。

1.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

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调查报告所提供的罪犯的社会背景和性格特征等资料,有助于法庭作出适用何种刑罚处置的判定,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

初级社会工作者第七章考点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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