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会1 9文件 6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7-26 20:14:40 阅读 6890

北京市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职业化、社会化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23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深化工会**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京工发〔2012〕4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是指参加市委社会工委和市总工会组织的招录考试合格,被工会组织录用,在区县职工服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工业(科技)园区工会服务站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由大学毕业生、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组成。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三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帮助引导辖区内职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工会组织、采集会员信息,协助开展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

四)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调解、帮扶救助、劳动保护和与职工利益有关的信访接待等工作;

五)做好京卡·互助服务卡办理、职业介绍、职工素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职工和用人单位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做好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四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招录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工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四)大学毕业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五)退休内退返聘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61周岁,女性不超过56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五条招录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按照报名和资格审查、参加招录考试、体检、审核备案、签订服务协议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工会服务站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按以下原则配备:辖区内会员人数2000人以下的配备不少于3人,2000人以上的配备不少于5人。未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区县职工服务中心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配备不少于7人。

各区县大学毕业生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不超过其总数的80%。

第七条招录考试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考察行政职业能力、工会工作和社会工作知识等内容;面试由区县总工会负责,市总工会全程指导。

第八条区县总工会应将新录用人员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九条实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由街道乡镇总工会或区县职工服务中心与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签订服务协议。大学毕业生首次签订服务协议期限一般应不低于3年,试用期为3个月。

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应一年一签,试用期为1个月。

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的劳务关系按相关规定执行。

区县总工会可委托人事**机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人事档案关系。

第十条实行统一管理制度。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由所在区县总工会统一管理,区县总工会应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会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县总工会应当建立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作档案,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工作起始时间、薪酬、培训、考核、表彰等情况,并将各类信息录入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市总工会每年对新上岗人员实施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实行全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对工会服务站站长进行轮训或调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区县总工会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2学时。

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由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评定制度。区县总工会负责制定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年度考核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专职专用制度。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应当专职专用,经区县总工会批准,抽调到区县总工会机关工作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经街乡总工会批准,抽调人员从事街乡党政工作以及其他社会类工作,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章人员待遇。

第十五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待遇参照各区县社区工作者中的同类人员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已全额纳入区县财政支付的,由区县财政支付。未全额纳入区县财政的,市总工会参照各区县社区工作者待遇中的同类人员为大学毕业生提供部分岗位工资,为退休内退返聘人员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提供工作补贴。区县总工会以不低于1:

1的配比为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支付岗位工资和工作补贴。

市总工会按实名制原则,根据实有人员数量核定总额,按月拨发至区县总工会。

第十七条区县及以下总工会承担并落实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其他待遇。

区县总工会应按实名制发放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和工作补贴,每月将发放情况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六章人员退出。

第十八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退休返聘人员男性年满63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经区县工会审核确认的;

五)服务协议期满,未续签的;

六)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退出的其他情形。

大学毕业生和公益性就业人员退休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考察,区县总工会批准,可以转为退休返聘类人员。

第十九条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的退出,由区县总工会组织实施,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七章表彰激励。

第二十条区县总工会每年负责对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级次,对于考核优秀的,市总工会按一定比例给予表彰奖励。连续获得三次优秀的,可推荐参评首都劳动奖章。

鼓励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考取社会工作师,取得相应职称的,享受社区工作者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招聘事业编制人员时应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专职工会社会工作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县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总工会**服务体系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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