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止诉讼的若干规定

发布 2019-08-02 20:53:00 阅读 4512

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止诉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7-1 20:59:00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止诉讼的若干规定》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84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对本规定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相关文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为鼓励创优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恶意利用中止程序拖延诉讼,结合本院审判实践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中止诉讼的申请。

申请人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并须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交涉案专利、商标等无效或撤销申请受理书、比对分析等初步证据。

第三条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于当事人中止诉讼的申请,合议庭应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初步确定是否准许中止,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保证金的缴纳。

对于初步确定准许中止诉讼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缴纳保证金。申请人须在收到《中止诉讼保证金缴纳通知书》后十日内缴纳保证金,逾期视为自动撤回中止申请。

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合议庭结合案件类型、诉讼请求、专利技术含量、中止期间涉案产品是否继续生产、销售及利润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申请人如确有困难无法提交现金担保,可提供有担保资质的第三人保证等其他适当的担保方式。

第五条保证金的减免。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中止诉讼的可不予缴纳保证金。

申请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在诉讼中止期间不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或不使用涉案专利的,经分管院长核准,可以视情适当减少保证金数额。

若申请人在出具上述承诺书后,仍继续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或使用涉案专利,视为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可责令申请人全额补足保证金,逾期不提交的,则恢复诉讼。

第六条保证金的管理。

保证金统一存入本院的保证金账户,由本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保证金款项优先用于执行。

第七条保证金的退还。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退还保证金:

1.专利权人撤回起诉、败诉或同意退还保证金的;

2.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赔付款项少于保证金的,多余部分予以退回;

3.对于上诉案件,在终审结束前一般不宜退还保证金,情况特殊的由分管院长核准,根据当事人申请视情退还部分保证金。

第八条本规定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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