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时效问题

发布 2019-08-20 19:58:40 阅读 1358

因此,我认为,观点一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观点是基于劳动者先上班,后领工资,所以把时效的起算点延后一个月,我认为这和观点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也不能达到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观点四,是最能保护劳动者的规定,但是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劳动者权利滥用,不利于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利用。而观点三是个折中观点,我认为这样既有利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不会导致劳动者的诉权滥用,并且观点三符合侵权法的原则,满足损害实际发生数额的确定性。

我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实质是比照工资标准具有惩罚性的款项,劳动者请求支付该款项,应当以二倍工资差额总额确定之日作为争议实际发生之日,仲裁时效应从争议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一年。这也符合侵权法的精神。

有关双倍工资请求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没有一个定论。目前江苏省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确立了观点三;但目前有很多地区的做法不一,不过也有不少法院开始采纳并适用了观点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