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

发布 2019-09-12 03:43:20 阅读 6264

再次,协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本协议是针对原告蜀琪怀孕后做流产而给付的损失赔偿金,该协议中没有包含丝毫限制人身权利或人身自由的内容,该协议乃是双方自愿协商同意的结果,完全符合我国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同居男女之间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这种性质的协议。

该协议与限制或禁止人身基本权利的“同居保证金”、“婚姻保证协议”、“离婚赔偿协议”等性质截然不同。以设定人身权利与自由为条件的赔偿协议,因违反国家关于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而该协议内容未涉及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且是被告苗洪基和原告蜀琪是在自愿前提下订立的,协议内容本身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协议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在当代社会中,同居现象已经大量的出现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建立同居关系的人群数量还处于不断增长之中。如何协调处理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成为一个不仅直接决定当事人生活状态,而且有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社会问题,同时它也是目前的法律盲点。

笔者认为,只要同居协议未侵害人身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利益,则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

笔者提醒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签订同居协议是一个目前看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同居协议可以在确定同居关系前或已经建立了同居关系后由同居双方自愿签署,主要内容可以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孩子抚养教育的约定,补偿约定,同居关系解除的约定等等。

除了前述基本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同居协议中对自己的同居生活做出一些特别约定。如本案中被告苗洪基书写的协议,就属于对原告蜀琪因为同居导致流产而做出的一项特别约定。这种约定内容和程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是有效的,对原告蜀琪也提供了保护权益的依据。

姜律师提示】

同居关系在我国不被法律所保护,但是也不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对于那些认真对待同居、希望双方权益得以一定程度保护的当事人而言,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同居协议,就成了首选方式。

签订此类协议需注意: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同居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法协议的方式,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签订此类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因为同居关系虽然不属于违法,但是目前终究还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笔者奉劝广大读者,要达到男女正常的共同生活之目的,还需通过结婚登记的方式,一旦出现纠纷,相关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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