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布 2019-09-13 23:25:00 阅读 4180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外开窗指除窗外有阳台等平台外的所有外墙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12. 上下层窗户小于1.2米的必须要使用防火玻璃! 使其窗户之间防火高度超过1.2米。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金属接地。2.接地:高度超过45米(包括45米)所有外接金属必须接地,如:铝合金门窗、金属栏杆等。

栏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k( ]q+ 7 k" p" w2 z) b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f6 t1 c5 d w& w/ t m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

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g# k) t& s$ @# y* ^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 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7 s! n4 p5 o/ n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m1 p1 a' i5 f; g* v) g

2 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

3 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

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6 g, o: w5 p! r

5 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

6 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

7 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g. e/ x$ z0 d5 `3 p

8 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r6 `%u a( e- f! d! _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条文说明。

本条也参照了iso/dis 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

门窗:1.单元之间的窗间距必须大于等于2m,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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