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

发布 2019-09-14 18:59:20 阅读 796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校学生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专业实践、学生工作、日常综合表现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无故欠缴学费学生不得参选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条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学校及广大师生的监督;学生处是学生荣誉称号授予的主管部门,各学院成立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党总支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辅导员和班主任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荣誉称号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 优秀学生;

二) 优秀学生干部;

三) 优秀毕业生;

四) 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无违纪记录;

二)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本年级专业前20%,必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三)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四) 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积极营造健康文明的宿舍氛围,具备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所在宿舍上一学年卫生检查无差评。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参评范围、评选条件和比例:

一) 参评范围:

本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含社团负责人)。

二) 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品行端正,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有较高威信,无违纪记录;

2. 工作积极主动,有高度的责任心,富有开拓精神和服务意识,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 学习态度端正,上一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现象;

4. 积极参与并带动同学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所在宿舍上一学年卫生检查无差评及违纪行为,体质测试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在校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及必修课不及格现象;

二) 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

三)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必修课总平均分在年级专业排名前50%;

四) 就业态度端正、方向明确,积极签约。

五) 除须符合以上条件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 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奖励者。

2. 上一学年在正规学术期刊中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者(第一作者1篇及以上,或前二作者2篇及以上)。

3. 按时结题的学生课题负责人及前两位课题组成员。

4. 在学术类、体育竞技类比赛中个人获得山东省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名次者。

5. 因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援助孤寡等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受到县(区)一级以上**公开表彰。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奖条件:

一) 辅导员、班主任热爱班级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好工作;

二) 班委会组织健全,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三) 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文明健康。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地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上一学年班内无违纪处分;

四) 学风严谨,学生勤奋好学,互帮互助,当学年平均到课率不低于95%;

五) 班内制定有效的班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积极向上的班级主题活动、卫生检查评比等,宿舍卫生状况整体良好。

六) 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科技学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班级,可适当放宽本条第。

三、五款要求。

第三章评选办法和表彰。

第九条学生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由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在符合条件的申报学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学院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处进行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优秀学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 班级学生干部由所在班级提名推荐;

2. 校、院学生会干部、社团负责人由学生处、团委和二级学院团总支提名推荐;

3. 所有被提名者均作为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提交学生所在学院。

二) 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须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

三) 校学生会(含社团负责人)、院学生会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其它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专业学生数的4%。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 优秀毕业生经个人申报,班级学生民主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由所在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再报学校批准。

二) 各学院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对毕业后应征入伍、志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或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或大学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实践及其它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结果应由所在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学生所受表彰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对荣誉称号的评选有异议者,可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递交书面实名申诉书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学院在班级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审定后公示三天,经学生处汇总并全校公示后上报学校批准。

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的10%。

第十六条学校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

二) 先进班集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青岛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构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入学三个月资格复查期内出现违纪行为的新生,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全校范围通报批评。

第六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三) 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认错态度好的;

五) 其它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 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 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 涉外活动违纪的;

五) 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纪的;

六) 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和主要实施者;

七) 煽动、组织群体性违纪事件为首者;

八) 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九)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十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 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参加各种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和勤工助学等的资格。

二) 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 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违犯宪法、国家法律、法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犯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非法集会活动,或煽动**,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参加非法社团、邪教、各类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寻衅**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组织者:

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打架者:

1. 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侵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殴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直接或间接伙同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 因打架斗殴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参与者:

1. 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伪证者:

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配合调查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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