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处罚细则

发布 2019-09-16 08:32:40 阅读 7239

一、总则。一)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使查处违章作业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确保***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和谐、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施工处和各施工协作队应把反违章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现象,不断加强安全教育,规范员工施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促使员工自觉遵章守纪。

二、违章的分类。

一) 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过程中,员工个人由于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所出现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个人。

二)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出现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者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者。

三) 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法令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

四) 文明施工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人员、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地情况下确定。

五) 二次污染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现有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责任者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三、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一) 查禁违章和罚款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说法。

二) 不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或指挥性违章,发生或未遂的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当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三) 对于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的施工项目,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四) 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五)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违章处罚标准。

一) 凡有下列行为(作业性违章)之一者,每人次罚款100~500元:

1、进入是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帽带,坐、踢安全帽。

2、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漏脚趾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长发披肩。

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它用。

5、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6、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者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无漏电保护器。

8、将点燃的焊、割工具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10、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坠落措施。

1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13、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14、沿绳梯、钢爬梯、脚手架立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1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6、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7、无视安全环境,在高边坡下,高空作业区内休息、睡觉的。

18、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作业。

19、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0、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已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21、非专业架子工搭、拆脚手架。

22、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3、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4、机动车驾驶室内超员、装载机内载人、翻斗车厢内载人、无安全栏杆的货车厢载人。

25、非专业操作人员操作起重机。

26、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27、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28、非专业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9、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30、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31、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32、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33、歪拉、斜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4、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施工作业票起吊。

35、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36、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37、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好用以牢固的溜绳。

39、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切断电源。

40、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有关设备的钢丝绳。

41、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带病驾车、超载或酒后驾车。

42、坝区内使用摩托车。

43、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44、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45、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4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47、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48、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49、乙炔、氧气瓶不按标准距离(8m)垂直摆放。

50、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51、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52、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53、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54、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55、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用水。

56、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57、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58、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留下火种。

59、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60、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61、爆破作业人员无爆破证的。

62、对不遵守明挖放炮“三统一”(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制度的施工施工处和协作队伍一次罚款3千至6千元,并同时责令其停工整顿。

63、未经监理、业主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

64、履带式施工机械在水泥路面或桥面行走,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按1000元/米进行罚款。

65、不在指制定渣场弃渣的,按1000元/车罚款。

66、项目部组织开会、学习、培训每次协作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都要到位,负责人不到者每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不到者每次罚款50元,迟到者每次每人罚款25元。(以签到表为依据)

67、考试制度,各类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相应考试,缺考每人每次罚款50元,(人员按上报我部为准)。

68、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袖标的发现每次/每人罚款100元,(每次以天计)第二次发现罚款200元,连续三天不佩戴者罚款1000元。

69、随意损坏标识标牌的发现一次按原价的2倍处罚。

70、爆破时警戒不到位就爆破者每次罚款1000元。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装置性违章)者,对有关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每处罚款500~2000元:

1、未按要求使用标准电杆、拉线。

2、未按要求安装使用标准配电箱、漏电箱和漏电保护器,或无门无锁,无防雨设施。

3、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4、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照明灯电压大于12伏。

5、电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

6、施工区域电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7、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8、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0、移动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11、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12、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3、脚手架搭设无设计图纸、安全措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挂牌使用。

14、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5、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6、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17、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18、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20、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1、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4、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5、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或不及时**。

26、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27、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28、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牌。

29、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30、现场消防、紧急救护通道不畅通。

31、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32、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3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34、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堆放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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