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所需材料

发布 2021-12-17 16:32:28 阅读 8016

二、首次**执业注册。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执业资格考试;

4. 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1);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3. 申请人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 护理、助产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2);

5. **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6. 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3);

7.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 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半身照一张(**背面注明单位、姓名,附审核表右上角上)。

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应按上列顺序装订成册。申请者提供的申请**及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并双面打印或复印。

三)**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4)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5)。

四)办理程序。

1. 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申请人填写的《**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将**注册信息统一录入《**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基层医疗机构的**注册信息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对并统一负责录入。

2. 由县(市、区)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首次申请注册者提交的材料与录入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送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

3. 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由医疗卫生机构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4.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一)**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集体申请办理**执业延续注册。

二)需提交的材料。

1. 《**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6);

2. 申请人《**执业证书》原件;

3. 聘用单位所在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 各医疗卫生机构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电子信息,将申请人材料交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做出准予延续注册和不予延续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3. 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健康标准、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以延续注册。

四、变更执业注册。

注册**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一)需提交的材料。

1. 《**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见附件7);

2. 申请人的《**执业证书》原件;

3.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军队医疗机构聘用的**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直接由省卫生厅办理,申请人需提交**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二)办理程序。

1. **变更执业地点,应填写《**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由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再由拟执业单位签署意见后,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

2. 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可不需办理变更注册。

五、重新注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前,应当重新申请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二)办理程序。

1.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首次申请执业注册提交材料,交由省卫生厅行政许可受理室。

2. 省卫生厅自受理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重新注册。

3.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卫生厅指定的医院(医院名单见附件4)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六、注销注册。

**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一条规定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二)、(三)种情况上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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