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完善医师准入后的监管和退出机制,提高我市医师的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临床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在严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动态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执业活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1.
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我市由市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范围内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抽查复核、技术指导、全程监督,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负责研究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组织以考试形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试的统一考试工作。 2.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定期考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定考办”),办公室设在市医政与基药科,负责执行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交办事项,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全市考核机构工作程序的统一安排和考核人数的汇**计;负责对考核基本情况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分析并及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备案等。
(二)考核机构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承担(或指派有关机构)除县级卫生医疗机构(含县级中医院、疾控中心)以下的辖区内所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民营、计生指导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负责本院(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组织医师定期考核,涉及的单位有:市中心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华康医院。
3.市级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根据近期人员变动情况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调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完成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上“完善组织架构”栏的填报工作;各县(市、区)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三)考核机构职责各考核机构按照《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调整本机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考核机构工作管理制度,检查和指导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定期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三、考核周期、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周期本次医师定考周期为第四周期。
(二)考核对象医师定期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于202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口腔类医师和退休返聘的各类别医师)。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岗位职责对医师进行德、能、勤、绩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方面。 1.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式为:个人总结、述职和单位考评。由被考核的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结合被考核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相应的考核机构进行审核。
2.业务水平测评有两种方式,由考核机构决定测试方式。一是网上考试方式进行。
由被考核的医师在规定期限内登陆**进行考试(/)详见附件3)。在全市业务测试完成后,由市定考办统一下发业务测试成绩,再由各考核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考核医师成绩进行统一录入。二是考核机构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考核机构按照医师的级别、类别,结合专业分别实施,分为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两部分。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统一录入考核医师成绩。 在考核周期内通过国家专业资格类考试或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人员可免于业务测试。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判定 (一)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其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常规和规范的应知度,以及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学习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2.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其履行职责和遵守制度,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的情况;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做到优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无旷工和超规定休假的情况。
3.职业道德:主要考核其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患者的权利与隐私情况;有无以职谋私和不良行为记录(合理检查、合理**、合理用药应纳入职业道德考核内容)。
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是对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综合考核的总体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1.合格: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均达到合格要求的为定期考核合格。 2.不合格: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三项考核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均为定期考核不合格。 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对医疗废弃物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患者、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五、考核程序与考核阶段 (一)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分为简易考核程序和一般考核程序两种。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考核内容为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两项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含5年)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含12年)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或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奖励、表彰、完成**指令性任务(如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工作;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半年以上等)、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受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等。 2.
一般程序。 除实施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医师的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二)考核阶段医师定期考核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考核启动阶段。8月15日—8月30日,本阶段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及时下发通知,确保各考核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参加考核医师了解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并按照市定考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期完成相关考核工作。
2.考核实施阶段。9月1日—10月30日,本阶段需做好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按照市定考办的统一安排,首先完成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上“完善组织架构”栏的填报工作;在9月5日前完成(新增)考核机构申请审核和(原有)考核机构延续至下一周期工作,完成医疗机构指派(将卫生机构指派至考核机构)工作。 (2)考核机构。
按照市定考办的统一安排,完善机构信息,(新增考核机构)完成本周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完成医师信息审核工作,名单审核通过;10月30日前,完成考试人员的成绩录入,并完成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医师的考核工作。 (3)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首先完善机构信息,做好医师账号管理工作,为本单位新注册的医师新增用户名密码;完成本机构医师基本信息核对工作,并上报本机构医师考核名单;在9月15日前完成简易程序考核和一般程序考核上报工作,完成医院考核意见及结果的填写并上报。
(4)考核医师。 参加考核的医师首先完成医师基本信息录入、保存和申报工作;9月15日前完成简易程序考核上报工作,9月16日至10月15日,完成业务水平测试,逾期不考者,视为放弃本年度定期考核考试,考核结果不合格。 3.
考核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定考办应审核通过考核医师名单,并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的要求,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的统一打印和盖章工作,以及考核“合格”防伪标贴的领取和粘贴工作。 六、考核结果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二)接受专业培训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三)暂停执业活动期满或经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考核机构对其不合格项目再次予以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四)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其执业证书并予以公示。 (五)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定期考核工作纳入业务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定期考核激励机制,强化监督指导,认真部署,严格管理,抓好落实,提高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大考核力度,依法组织和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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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注册的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县 市 区 卫生 计生 局要根据近期人员变动情况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调整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完成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上 完善组织架构 栏的填报工作 各县 市 区 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辖...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我院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为稳妥有序地开展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 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二 考核原则 客观 科学 公平 公正 公开。三 考核内容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评定及业务水平测评。一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能认真履行有...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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