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考核细则

发布 2022-04-10 08:13:28 阅读 8731

2023年1月1日。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考核条款 - 2 -

第一节地面道路安全管理 - 2 -

第二节值派班管理 - 3 -

第三节班前、班后会 - 4 -

第四节隐患排查 - 5 -

第五节危险源监控和管理 - 6 -

第六节安全质量检查及跟踪处理 - 7 -

第七节安全技术审批 - 7 -

第八节安全操作规程 - 8 -

第九节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 - 9 -

第十节人员管理 - 10 -

第十一节内业管理 - 11 -

第十二节文明生产 - 11 -

第十三节爆破器材使用管理 - 12 -

第十四节电气焊管理 - 15 -

第十五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 16 -

第十六节牌板标识管理 - 17 -

第十七节地面安全用电 - 18 -

第十八节安全教育培训 - 18 -

第十九节安全责任追究 - 21 -

第二十节安全信息反馈 - 22 -

第二十一节**违章 - 23 -

第二十二节领导干部和区队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 24 -

第二十三节安全会议管理 - 25 -

第二十四节安全举报 - 25 -

第二十五节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请假 - 26 -

第二十六节技防管理 - 26 -

第二十七节采购**专业 - 27 -

第二十八节地面消防安全管理 - 27 -

第二十九节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 28 -

第三十节移动式安全综合管理与预警系统 - 28 -

第三章员工违章考核办法 - 29 -

第一节通用性考核 - 29 -

第二节采煤专业 - 33 -

第三节掘进专业 - 36 -

第四节机电专业 - 39 -

第五节辅助运输专业 - 42 -

第六节洗选专业 - 45 -

第六节一通三防专业 - 46 -

第四章员工不安全行为考核办法 - 53 -

第一节通用性考核 - 53 -

第二节综采工作面 - 58 -

第三节综掘工作面 - 62 -

第四节机电检修 - 64 -

第五节辅助运输 - 67 -

第六节洗选专业 - 70 -

第七节一通三防 - 71 -

第八节爆破 - 73 -

第五章附则 - 75 -

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贯彻执行****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第三条凡违反本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条制度所涉及的考核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写违章考核通知书,统一由安全监察部考核,并将考核单报送企管科和被考核单位,由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执行。

第五条实行经济考核的同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相关责任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到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坚持做到“安全在我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实现安全生产奋斗目标。

第六条矿实行安全绩效考核,每年在制定1号文时确定具体奖罚标准,严格考核兑现。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考核:

1、对未实现矿下达的年度安全控制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考核。

2、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考核。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按照重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按照轻伤事故进行追查考核。

3、对三违人员给予考核。

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责任人,给予考核。

5、不进行隐患排查、排查的隐患不上传、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考核。

6、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考核。

8、上级公司和行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问题,矿依据考核细则对责任单位加倍考核,对相关专业部室考核责任单位金额的20%。

9、违章和不安全行为未遂的,降级处理。(特类违章的按一类违章处理,一类违章按二类违章处理、二类违章和三类违章按三类违章处理。特大不安全行为按重大不安全行为处理,重大不安全行为按中等不安全行为处理,中等不安全行和一般不安全行为按一般不安全行为处理。

)第八条在矿区内超速行驶,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在矿门口停放车辆,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条在矿区道路上坐卧、停留、嬉戏、使用滑板,旱冰鞋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一条在矿区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者,考核100元。

第十二条矿区内醉驾,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十三条矿区内无证驾驶,移交相关法律部门并考核责任人2000元。

第十四条未经允许,机动车辆(含摩托车)、非机动车驶入办公区,考核责任人 200元。

第十五条在矿区内鸣高音喇叭,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值班,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十七条酒后值班,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十八条值班人员不按规定填写值派班记录、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十九条区队正职不得同时离开矿区,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否则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安排无值班资格人员值班,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派班内容必须完整,所有工作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安全注意事项,否则考核值班人员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值班人员不在派班本上签字,考核责任人50元/次。

第二十四条值班人员有事外出,必须向区长请假并汇报调度室,否则考核责任人200元/次。

第二十五条区队正职每月值班不得少于4次,每少一次考核200元。

第二十六条每月1号前必须向调度室上报值班计划,不能按时上报考核区长100元。

第二十七条值班空岗、脱岗,考核责任人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井下反馈问题无闭环记录,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二十九条对井下或其他部门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安排处理,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条对上级的指示或其他通知传达不到位,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200—2000元。

第三十二条值班无值班记录,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值班人员不参加班前、班后会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条班前会不点名,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酒后派班,考核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六条对井下生产状况不清楚或对上班生产存在的问题未安排下班处理,考核责任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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