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22-06-05 14:19:28 阅读 5924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甬质特函【2007】41号。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各工业气体充装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气瓶事故居高不下,1—6月份共发生严重以上事故17起。7月份以来,无缝气瓶连续发生**。9月份我省台州市某充装站在充装过程中发生一起氧气瓶**事故,造成1人死亡。

虽然由于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宁波市迄今未发生气瓶事故,但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为防止和减少气瓶事故的发生,确保气瓶充装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要结合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年审工作,督促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气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避免气瓶因错装、超装以及因充装报废气瓶或者超期未检气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应指定持有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凡有关规程、标准规定禁止充装或对钢印标记有怀疑(特别是钢印标记不清晰或与气瓶颜色标记不符)的气瓶,都必须送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充装。已经充装的气瓶出厂前应再次检查,逐只粘贴合格证和安全警示标签后可出厂。

三、全市各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气瓶充装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安全管理。自查自纠重点为: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充装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充装设备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状况。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报市质监局特监处(传真号码87847976)。在各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市质监局特监处将于年底组织检查。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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