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章税法要素与税法渊源体系

发布 2022-07-15 01:03:28 阅读 8565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率属于( )

a.超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全额累进税率。

d.定额税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2008注会)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全国人大授权***立法。

c.***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税种有( )2010注税)

a.资源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

c.耕地占用税。

d.土地增值税

e.城市维护建设税

2.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税法宏观调控原则是指税法规范和税法行为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根本准则。

b.税法宏观调控原则应赋予法官一定的税收自由裁量权,适时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涉税事件。

c.古代和近代税法中并不存在宏观调控原则,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这一原则。

d.确立税法宏观调控原则,将税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法律化,有利于贯彻和推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的法规有( )

a.《契税暂行条例》

b.《印花税暂行条例》

c.《屠宰税暂行条例》

d.《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下列关于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是( )

a.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

b.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中性,不干预经济。

c.“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是处理税收公平与效率的总原则。

d.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耦合,是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

四、名词解释。

1.税法要素。

2.税法基本原则。

五、解答题。

1.什么是税法体系?

六、案例分析。

2023年6月12日,霍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霍某于2023年6月18日将1800件粮食白酒运到江苏省无锡市销售。当白酒快销售完时,霍某却被无锡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粮食白酒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为由,罚款8000元。

之后,霍某不得不将剩余的20件白酒除去商标后低价卖出,取得酒款1560元。酒厂多次找霍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23年11月将霍某告上法庭。

2023年2月,法院作出判决:(1)2023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判霍某在无锡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霍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23年4月,霍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

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因此,国税稽查局认定酿酒厂偷逃增值税和消费税8万余元。

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本案引发的问题是:买卖合同被判无效后,已卖的货需要补税吗?请运用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试分析之。

参***。一、单项选择题。

1. b。考点:税率的基本形式。

解析:目前各国规定的法定税率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其中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率属于超率累进税率。

2. b。考点:税法渊源。

解析:我国的税法渊源包括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法解释等。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b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授权性立法,也是税法渊源的一种,但并非是税收行政法规。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考点:税率。

解析:2023年注税考试当年,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属于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采取比例税率。但由于2023年***颁布了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因而我国现行税法中,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耕地占用税。

2. abd。考点:税法宏观调控原则。

解析:税法宏观调控原则是指税法规范和税法行为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根本准则,a表述正确。该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在立法上通过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目的调整和税率的升降,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合理化,实现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二是赋予法官一定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的税收自由裁量权,适时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涉税事件,因此选项b正确。古代和近代税法、自由资本主义阶段都不存在这一原则,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以后才出现,c不正确。税法宏观调控原则是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d也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1. ad。考点: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

解析: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针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为了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规主要有《印花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屠宰税暂行条例》。

《契税暂行条例》和《房产税暂行条例》属于财产税法。

2. abd。考点: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的关系。

解析:税收公平与税收效率原则既对立,又统一。税收公平原则,强调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保持社会稳定。

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收中性,不干预经济。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客观基础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耦合。处理两者之间关系的总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因此,c选项错误。

四、名词解释。

1.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系统而相互独立并不可分割的个体,与税法整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和独立性,它们不是孤立的单一个体,而是作为税法有机整体中的一个个元素而存在。

二是具有差别性,各要素在税法有机整体中其地位、功能是不同的,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和差别。三是具有不可分割性,各要素在税法有机整体中都是相互联系不可缺少的元素。四是连带性,在税法有机整体中的任何一个税法要素若被违反,同时也是整体被违反,会招致诸要素一致和税法整体的反应。

一般认为,税法要素的种类包括税法的法律术语(税法定义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税法规则性要素)和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原则性要素)。

2.税法基本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法规范的根本准则。第二,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第三,税法基本原则高度集中和概括了税法的基本内容,即抽象出由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所产生的各项制度和全部规范所依据的出发点。

具体而言,税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财政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社会政策原则等。对这些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重要的分类主要有税法公德性基本原则与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税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税法程序性基本原则、税法实质基本原则与税法形式基本原则。

五、简答题。

1.税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相应地,税法体系也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亦称实体税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征税和纳税主体纳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资源税法和其他实体税法。

流转税法是指调整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业务收入额。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法是指调整所得税制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制定的所得税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财产税法是指调整财产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产税是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主要有房产税和契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还将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物业税等。

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法是指调整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税与特定目的税是指国家针对纳税人的特定行为或者为了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类税收。我国现行的主要有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等。

资源税法是指调整资源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资源税是指以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各类税种的统称。目前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其他实体税法是指没有纳入到上述五类税法中的税法,也是我国统一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程序法,亦称程序税法,是指主要规定国家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和纳税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账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违章处理等。我国现行的程序税法主要表现形式是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六、案例分析。

实质课税原则,又称实质课税法、实质课税主义、经济观察法,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

实质课税原则应用于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中,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果某一民事行为被归为无效或可撤销行为,由于不存在经济上的效果,不符合税法上的课税要件,自然不必课税;另一方面,如果尚未被归于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并在当事人之间作为有效行为加以履行,在存续期间,由于有经济效果存在,应该予以课税。但从保护私人财产权角度出发,还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因接受税务处罚所缴纳的罚金也应当退还。第二,如果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在尚未履行之前即已被判无效或被撤销,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尚未发生,也就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税务机关不应对当事人予以税务处罚。

本案中,霍某应当就售出白酒所获酒款补交税款。依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在本案中,霍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尽管法院判决购销合同无效,但因买卖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取得了销售收入,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其纳税义务不受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影响,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同时,国税稽查局还应当贯彻实质课税原则,追缴霍某的应纳税款,因为霍某作为销售货物的个人,不仅销售了从酿酒厂购进的白酒,而且其将7吨散酒质押后不收回的行为,也属于销售行为,应该依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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