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 燃气集团带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15:29:28 阅读 4510

第一章。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各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实施的停气、降压、新建管线同原有带气管线碰口、动火、置换、放散及通气等工作内容。

其中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第二条。带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带气作业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涉及到动火作业的还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附表一),并将带气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带气作业中如包含有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各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第三条。带气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并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带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带气作业现场必须根据作业要求划定适当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六条。因带气作业原因影响到用户正常用气或暂停供气的,各公司应当将带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带气作业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严禁安排在夜间进行。

第七条。紧急事故处理涉及到的带气作业不适用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停气与降压。

第八条。本章所指的降压是指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者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停气是指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第九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条。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提前通知受影响用户,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一条。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三章。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

第十二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除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外,其余所有碰口作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时应符合生产管材、管件生产厂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在实施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作业前,必须确保新建管道工程为已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新建管道工程严禁实施同原带气管道的碰口作业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实施碰口作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制订作业方案:

第四章。置换、放散和动火。

第十五条。本章所指的置换包括直接置换和间接置换,其中直接置换是指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间接置换是指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放散是指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动火是指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十六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七条。放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章。第十九条。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第二十条。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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