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9-05 22:00:28 阅读 999

目录。为加强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二级动火作业。

1.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1.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公司的一级动火作业区。

焦炉地下室、粗苯工段、脱硫塔、饱和器4.5米范围内、风机房、储罐区、精馏、转化、精脱硫、压缩厂房及外围45米范围内等。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 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3.1.2 动火作业时车间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防爆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1.4 凡处于防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3.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车间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3.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3.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8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1.9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1.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12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 职责要求。

6.1 动火作业负责人。

6.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 动火人。

6.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 监火人。

6.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作业使用、管理、审批遵守《八大作业票证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的安全管理,防止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2、受限空间作业的分级。

受限空间作业分**。特级为与系统无法隔离**的受限做业。1级为生产中介质带有毒气体的受限做业。2级为特级、1级以外的其它做业。

3、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

3.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3.2 安全隔绝。

3.2.1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2.3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3.2.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3.3 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3.3.1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3.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3.3.3 可燃气体浓度: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3.4 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3.4.1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3.4.2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3.4.3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3.4.4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监测。4.1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4. 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4.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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