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

发布 2022-09-14 08:59:28 阅读 3911

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代表)大会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社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视会成员;

3、决定社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4、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5、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7、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8、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9、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0、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1、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社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社员代表从全体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名社员选举产生一名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履行社员大会的全部职权,社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本社社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成立社员代表会。

)五、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六、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七、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遇到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提出;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

3、理事会提出;

4、社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九、社员(代表)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社员**,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两个会员。

十、社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六、社员(代表)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七、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九、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况。

三、监事会由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出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七、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八、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

一、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社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样本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报告和会计账薄;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出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额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者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认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会员资格注销。

四、其他情况规定。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五、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一、为了保护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的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出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社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社员证》中。

六、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给合作社社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社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社员证》的社员。

三、定期组织社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5次。

五、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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