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发布 2022-09-14 09:48:28 阅读 9553

扶余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于国凤。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当前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需引导扶持,以此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进程,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虽有较快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脆弱,认识和发展的内动力不足,利益机制不完善,专业化、组织化程度亟待提高,扶持力度不强,以及当前的政策导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一)组建目的不够纯正。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之初,就错误的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享受**优惠政策和优价购买生产资料等。不给钱就不做事,给了钱又乱开支,做表面文章;有的合作社单纯为了减免工商税收和享受政策优惠成立的,目的是降低费用;更有打着合作社牌子的个体户等等。不太纯正的目的必然导致部分主体形同虚设,难以真正有效地规范运作起来,产生合作效益,难以体现办社、办场成效。

二)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身份不明确。

有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意识淡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履行相应手续,套用别人的章程,成员至少5人,出资人也不少,其实质并非一个联合经营体,只是由1人出资注册,但帐务处理中成员帐户名下会有相应的股金与量化份额,如果产生纠纷,注册人必须按章程约定来履行相应的责任,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管理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制定章程流于形式,都是照搬照套形成的,可操作性不强,限制了合作社自身的发展,导致了管理的随意性与经营的混乱局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可执行力偏弱。有组织却无作为,使得合作社失去了应有的凝聚力和带动力,不能更好地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就会存在好则合,不好则散的现象,制约了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4)量大质轻,管理难度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化农业的主导力量,也是创新农业的必由之路,所以,农村涌现出一大批人跟风建社,各地普遍存在合作社数量庞大,但实际运营的却不多。即使运营,也是家庭农场或大户的模式,并且有些人即注册了家庭农场,又注册了合作社,出现了一个主体,双重身份,这样就造成了“空壳社”较多,管理难度大,一旦有政策又蜂涌而上。

五)合作形式松散单一。

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来看,大多合作社是简单松散的几个成员间的合作,他们以理事长占绝大部分股份,其他成员以少量资金或土地入股到合作社,按其出资额对合作社承担义务,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但是,以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成员极少,他们更希望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合作社,这样可以有保底收入,风险性小。但是,国家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这样可以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到损害,也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才能调动成员主人翁的责任感,使合作社迸发出更强的生命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农业现代化。

六)缺乏整合人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有一大批会经营、善管理、懂技术的人才,人才缺乏将已为合作社发展的瓶颈。目前,合作社的管理者大多是农民身份,其文化知识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相对较低,大多数管理人员仅在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其中的某一方面有专长,而具备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经管管理、市场营销等复合型才能的人极少,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管理的需求,而合作社的自身条件也难以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这已成为制约合作社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急需要有思想、有能力的管理者来开拓这片天地。

七)部门之间配合松散,工作中有脱节现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需要农业、发展、财政、水利、林业、地税、工商、供销、银监等多个部门积极配合,协调沟通,共同**、制定、规范合作社管理,但是各部门工作各行其事,沟通少,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八)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力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起来的少,只是依靠普通农民盲目的发展,创造收益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当地的特色,引导、培育和扶持一批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示范社,由他们带动农户与农业的发展,打造一方特色农业。

九)农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紧张。

农资的**,每公顷种植成本会增加500-1000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种植面积越大,成本增加越多。融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需要较长时间,在春耕前如果资金不能到位,将会极大影响主体生产的进行,一味扩大规模,种植风险会很大。

十)土地流转**的**,将影响规模化经营的进程。

2023年,从前土地转出方,还会继续流转,土地流转**的**,使得转出方的积极性还是很高的。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承包费的增加,市场的不确定因素,无疑会影响到他们承包的积极性与风险性。

十一)品牌效益低。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红树梅、黑糯米、四粒红花生、各类无公害棚菜、“网户达”大米等多种特色品种,但是,农民目前只懂得种植,营销与管理还远远不够,品牌效益特别低。

十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目前惠农政策很多,但是合作社有的完全没有听说过,即使有,也是道听途说,等到了解了,却已经超过项目申报时限。

十三)政策倾斜力度小。

**加大了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创新,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了合作社的融资渠道,满足了他们对资金的需求,但是,担保费与贷款贴息补贴力度却越来越小,二、下一步建议。

1)加强登记注册与备案管理。

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严把注册第一关口。农业部门,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开展指导服务。对已经完成注册的主体,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注册一年并未开展生产运营的,不予备案登记。

强化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对年度未报告的合作社,不予以政策扶持,尽快削减“空壳社”,杜绝量大质轻的现象。

二)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工作,建立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合作社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统筹兼顾,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等保障,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部门要将合作社的建设发展与农业、农村工作同安排,共检查。

三)整合资源,培训人才。

希望相关部门切实解决合作社在运营管理方面的困难,解决财务管理混乱的现象,充分利用上级拨付的培训经费,急合作社之所急,针对合作社管理者的特点,把理论教条式的培训转向有方向性的学习,适当组织就近的实地典型学习,培养出一批有能力,有思想,有创新的管理者。通过培训教育,使他们熟悉理论、政策和实践,提高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使合作社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四)抓好典型带动,规范管理。

明确市级示范社监测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创新方式、示范带动、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每年选取一批内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规模化生产运营的典型示范社。认真抓好示范主体创建工作,提高合作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为有规模、有效益、有实力、有品牌、有影响、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产权关系清、分配机制好的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目标主体。

五)强化主体培育,做好品牌宣传推广。

充分发挥村委会、村干部、龙头企业、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及农技人员的作用,鼓励他们发挥自身优势领办创办合作社,通过他们的加入,使主体变得稳固、规范、有活力。要围绕特色优势产业开发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加快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营销渠道,带动特色产业规模化建设,把特色品种推广出去,取得品牌效益。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 。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到基层悬挂宣传条幅与深入座谈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使得基层群众增加认知,增强意识。

同时,各级**要高度重视,整合所有部门的惠农信息,印发宣传到农户,为合作社的规模发展提供更多的政策信息。

七)尽快发挥土地流转平台的作用。

要尽快发挥土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以利于农户土地的转包、入股、托管,代耕等方式的流转,即能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也能使得流转入合作社的土地手续齐全,便于办理贷款,农村补贴等政策。

(八)把政策落到实处。

引导农民合作社由数量、速度增长向质量和规范转变,将扶持政策向运行规范、带富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严格按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按规定应减免的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一定要减免,更好的解决合作社在生产运营中的困难,充分发挥其作用。政策鼓励合作社培养和引进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使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破解生产运营中的难题。

九)形成规模氛围,经营一定要“适度”。

通过近几年来的调研,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盲目发展壮大,致使其破产。究其原因,主要是一味的追求规模,而不考虑自身的生产环境与生产能力。建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扩大生产规模时一定综合自身能力,“适度”发展规模经营,稳步扩大规模。

所以,在引导、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发展的同时,要适量适度。**相关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的自然情况与生产能力,适量适度培育适合当地生产特色的主体,对有活力的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要全员关注,部门间要密切配合,全面清查,扎实组建,稳步推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选择有活力,有凝聚力、敢于创新的主体,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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