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案例评析

发布 2022-10-10 16:30:28 阅读 5489

某市某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2023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帐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2023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增幅较大。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

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税务人员又对产品帐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计入:

“产成品?d?d食用酒精”帐户。

2023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发票记帐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帐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d?

d食用酒精”帐页后面单设一项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销售明细帐的“门市部”户记载2023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

4万元。

解析]: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审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意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该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属偷税行为。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该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帐务处理如下:

1)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d?d酒精 53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d?d粮食白酒 5370000

2)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应交税金。

d?d应交消费税 1074000

3)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应交税金?d?d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d?d税收罚款 1074000

贷:银行存款 214800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计税依据有讲究。

2003-4-11 【大中小】【打印】

案例: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

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20×30%+5×17%+10×17%=8.5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20+5+10)÷(1+17%)×17%-3=2.1万元。

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

65万元。

分析:该厂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人员不懂税法,多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事实上,企业可以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1.财务人员对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不清楚,误认为痱子粉、爽身粉以及洗涤灵也是护肤护发品,应缴纳消费税。我国税法对护肤护发品的具体征税作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强调痱子粉、爽身份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上述三种产品只需缴纳增值税。

2.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此案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因而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3.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纳税人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产品动用的增值税税率17%使用换算公式;如果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6%或4%使用换算公式。

此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则只能按6%的征收率换算,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20÷(1+6%)×30%=5.64万元。

在缴纳的增值税为:

(20+5+10)÷(1+17%)×17%-3=2.1万元。

由于正确计算了应纳消费税额,该项销售业务的实际应纳税额仅为7.74万元,该厂不仅没有因此亏损0.65万元,反而盈利2.26万元。

在此例中,化工厂仍存在进一步减少消费税额的可能性。如果化工厂慎重地选择销售对象,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时,该厂应纳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减少,仅为:

20÷(1+17%)×30%=17.1×30%=5.13万元。

节约税收成本2.61万元,从而盈利达到4.87万元。

点评:该案例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该案例再一次强调了分清税目税率的重要性,这点对于采用正列法,设置税目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如消费税、营业税等。谨防出现将非应税项目计缴税款以及错用税率,适用较高税率等问题。

消费税税目税率中值得注意以下几种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染发剂等不属于化妆品征收范围,不征消费税。

(2)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以及鞭炮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

(3)工业汽油即溶剂汽油不属于汽油,不征消费税。

(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

(5)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不征收消费税。

2.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这不仅表现在一项销售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税种,或者同种销售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种,如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也表现在一个税种的计算牵涉其他税种,如计算消费税时要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又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因此,纳税人即要注意各税种之间的区别,也要关注他们之间的联系。

3.税收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降低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增加盈利,增加市场竞争力。在销售环节,不恰当地选择销售对象极有可能增加企业应纳税额。

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尽可能地将产品销售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将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税款区分开,以避免增加应纳的消费税,这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知识。

消费税案例汇总解析(2)

**:未知作者:佚名g日期:10-02-01

[案例解析]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外购已税酒生产的酒,在计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因此,该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外购白酒已纳税款为:

(4000+30000-20000)×25%=12500(元)

[案例]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深圳万林公司加工烟丝一批,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深圳万林公司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

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深圳万林公司在向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深圳万林公司如何扣缴消费税?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案例解析]

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烟丝用于连续再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深圳万林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税率=(6000+2000)÷(1-30)×30%=3428.57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案例]长江奔发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0.1万元。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6%)。

[案例解析]

长江奔发摩托车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同时,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计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200+5)×0.2×10%=4.1万元。

[案例]珠海喜士酒厂2023年1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100箱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

由于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可参考,每箱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560元。珠海喜土酒厂如何计算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制改革的原则:该加的税加上来,该减的税减下去。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税的转型,对纳税人来讲本质上是减税,而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本质上就属于一种加税了。

具体见下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说,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乘用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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