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企业座谈会会议要点

发布 2022-10-29 03:59:28 阅读 5883

企业一:

1. 全成分实施的日期6月17日到底如何界定?坊间流传实施日期要推迟。

答:我局并未接到相关推迟实施的通知,根据gb5296.3-2008释义规定:6月17日后(含6月17日)报检的产品需全成分标注。

2. 系统运行后,化妆品进口与以往有何不同?

答:系统运行后,企业先要到上海局获得《进口化妆品单位备案号》(详见表1),产品在报检后现场检验监管前,企业应向相关口岸局提供产品的详细《货物清单》(详见表7),清单中每个产品须有一个产品备案号(临时和正式备案号都可以,首次进口只有临时备案号)。而临时备案号是企业在企业端通过导出《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详见表2)获得的,并须将该《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表》传递给口岸现场查验科室,在经过我局的核查和验证合格后,系统在局端可自动生成正式产品备案号。

产品在系统中的检验监管过程依据的就是该正式产品备案号。

3. 我司产品种类繁多,全成分实施后所有标签都要全部重新验证,担心验证时间较长。

答:企业是产品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我局只是对产品及标签标注版式、符合性进行验证。

系统运行前当企业产品进行时,可根据此次项目表单的内容进行填写,其中包括对标签样张的链接,是否为全成分标注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表2填写时会有专门确认全成分的内容),现我局目前对企业提交的表单进行的是除成分以外的内容进行的验证,但到正式实施日时我局会根据标准对全成分的验证情况进行公布(即公布正式产品备案号)。

4.小件产品由于体积过小,标签上标注不下所有成分。

答:企业可参照我局的小于15ml产品的参考样张制作,即可采用揭开式标签标注所有内容。

要求我们提供复配形式的配方,也就是一个相同成分会在配方表**现好几次。

答:含有复配成分的产品:需提交配方表和全成分表。配方表可以按照sfda要求以复配形式排列,配方表中同一原料可多处出现。全成分表需相同的原料相加递减排序,并注明比例。

企业二:1. 已经抽样检验的产品在多少周期内会再次被系统抽中?

答:我局会根据国家局相关规定制定抽样办法,系统会自动识别。

2. 以美白套装为例,套装内产品都是**,是分开报检还是作为一个套装报检?

答:企业如果有套装名称的需要先对套装小品进行产品备案,再对套装进行备案,货物清单中以套装品名的临时备案号出现,进入系统后系统根据的是套装名进行抽样,而如果没有套装的品名,企业可以按单一品名进行产品备案的而不进行套装备案,货物清单企业也只能有单一产品的临时备案号,系统也就对单一产品进行检索抽样了。

企业三:1. 是否可以先将无全成分的标签录入系统,到6月17日之后把标签改成全成分?

答:根据现标准规定可以不先录入全成分数据,届时我局相关人员会根据系统提示的内容,对须修改为全成分的标签进行重新验证。

2. 我司进口量较大,举例来说1号我报检了某新产品,经系统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标签备案号还未给出。

5号我司又报检了一批改产品,系统是否会因为该产品无正式备案号默认为新产品,再次抽中该产品?

答:系统运行后,企业进口产化妆品时需要在现场查验前向口岸局提供表7:《货物清单》,货物清单中的首次进口产品须通过表2:

《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得到企业端自动给出的临时产品备案号,非首次进口产品备案号可为临时备案号也可为我局公布的正式备案号。临时备案号组成规则详见表2。

企业四:1. 如果把套装内产品拆开申报,海关报的是一个套装税号,是否会影响通关?

答:本系统主要是针对具体产品,与ciq系统不是一个系统,不影响通关。

2、相同配方如果备案号不同,会增加抽样的概率?

答:现系统抽样检验时的比例确定是以产品的卫生部批件来确定。如果没有批件号的,系统仍以产品备案号来确定抽检比例。

企业五:1. 表单中所需的批件,中文标签等链接的格式是否一定要是pdf格式?

答:我局不规定固定格式,由企业自行提供可识别的**文件。

企业六:1. 我司已经完成产品的全成分翻译的工作,是否可以将此类产品进行备案?

答:企业需按照系统要求,填写所有**。首先会得到一个企业备案号,然后是标签备案号。

2.药妆产品能否标注有利于缓解异位性皮炎症状等用语。

答:现我国法规没有药妆的定义,我局根据的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3.根据sfda的要求,植物提取物需注明部位。我司修改了某产品的外文标签,把原来的香桃木提取物修改成了香桃木叶提取物。中文标签是否也要做相应的修改?

答:中文标签需要做相应的修改,还要更改系统内标签样张。

4.我司会对某产品的外文包装进行改变,中文标签不做改变,备案号会改变吗?

答:备案号不变,但需提交改变后的包装样张。

企业七:1. 我司根据市场需要会改变产品的包装和规格,但是内容物不做改变,规格和包装不同的产品是否通用一个备案号?

答:需修改标签样张,但是备案号不变。不同规格的备案号是不同的。

2. sfda未将口腔护理产品纳入化妆品范畴,但质检系统将其纳入化妆品范畴。

答:化妆品在sfda的规定中,是根据gb5296.3给出的化妆品的定义来确定的(也就是化妆品是否需要sfda批件依据的是gb5296.

3)。产品是否需要检验检疫根据的是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即hs编码)和21号令中化妆品的定义来确定的。

企业八:1. 企业所填写的表单是否会存在不能导入系统的问题?

答:我局在制作系统时考虑到格式等方面的问题,特别制作了企业端帮助企业将现有的数据转换为系统可接受的表单。

企业九:1. 我司的客户能够提供产品的全成分给我们,但是拒绝提供配方比例。所以我们无法提供配方比例给贵局。

答:系统在进行产品备案时,需要录入产品的配方比例,希望你司能和客户多做沟通。

2,我司产品可能已**形式进口某产品,该产品最终以赠品形式销售给客户,并在标签上加印“赠品”,是否符合规定?

答:允许企业以**形式报检产品,根据实际需要以赠品形式销售产品,并在产品标签上加印“赠品”。但不允许以赠品形式报检产品,以**形式销售产品。

企业十:1. 我司做为样品报检的产品是否也按照一般产品的要求录入系统?

答:该系统将会开设专门的各类样品检验监管模块,但目前下发的表单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产品。

2. 根据《gb5296.3-2008》8.1条规定,对于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产品,成分表可以标注在说明性材料中,这些说明性材料是否需要提供给贵局。

答:没有粘贴在产品上的说明性材料也需提交给我局,即此类产品备案时链接的标签样张需要除翻译件、标签样张外还需要提供一张标注了成分表的说明性材料。

企业十一:1. 我司某产品已经拿到sfda批件,但是成分未列在《国际化妆品原料中文名称目录》里。

答:不在《国际化妆品原料中文名称目录》范围内的也可标注,这点我局与sfda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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