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 2020-05-11 14:50:28 阅读 4554

彭寨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彭寨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彭寨镇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彭寨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彭寨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彭寨镇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三条:彭寨镇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镇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镇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村(居)委会、双管单位、各企业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彭寨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普法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彭寨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规定。

第八条:在彭寨镇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置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彭寨镇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安全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安全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验收合格证明报送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防火措施,切实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镇内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时,主办方或承办方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彭寨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3、根据彭寨镇消防安全工作特点,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彭寨镇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

5、根据彭寨镇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6、依照有关规定,对彭寨镇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各村(居)委会、双管单位及各企业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村(居)、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针对本村(居)、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建立消防档案。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指定专人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5、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

6、支持、配合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出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八条:镇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镇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村(居)、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消防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村(居)、单位、群众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村(居)、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即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2、消防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的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火灾村(居)、单位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彭寨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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