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 2019-05-23 19:51:40 阅读 6948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六、工业卫生经费。

1、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10%-20%作为尘毒治理资金,不得挪用,安排的项目必须形成固定资产。

2、集团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工业卫生经费,用于工业卫生增添更新必要的监测监督仪器设备以及日常监测、防护、宣传、培训工作等费用。

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体检,特种作业体检费用由各分子公司(部处)用转帐支票将体检费转入工业卫生科,体检费用在各单位生产费用中支出。

七、防护与监察。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有害在毒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2、各单位生产应首选无害的原材料或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

3、防毒防尘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以达到防护之目的。

4、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5、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八、监测与监护。

1、工业卫生监测与监护内容。

1)作业场所中粉尘、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测定。

2)对集团公司所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监测。

3)对有害作业区操作工人定期进行健康监护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包括临时工)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4)负责职业病诊断**及抢救工作,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门诊与住院**。

5)加强各种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工作。监督各有害作业区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

6)对有毒有害作业操作工人及相关行业工人因职业禁忌症,经明确诊断后提出调离意见。

2、监测志监护周期。

1)粉尘和毒物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

2)噪声、射线、高频、电磁场、高温等物理性危害场所每年监测一次。

3)新招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

4)粉尘作业区工人原则为两年体检一次,但粉尘超标作业区工人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毒物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的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高温作业工人每年署前体检一次)。

5)特种作业工人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进行培训换证明前体检。

九、附则。1、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安康杯竞赛工作考核内容。

1)无故拖延推诿而造成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工业卫生整体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领导、技安员根据程度将给予警告至100-500元罚款,所在单位处于500-3000元罚款,罚款用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所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于当年安评及安康杯竞赛。

2)各单位有害作业点达标率、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特种作业工人受检率,必须严格按照兵总安全评价条款所规定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单位,给予扣分及处罚,并对漏检人员经核实后,实行双倍收费。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4、本办法解释权属工业卫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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