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综合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6-27 13:57:20 阅读 5616

第一部分综合管理。

第一篇组织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机构编制管理,使机构编制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以保证内部改革的稳步深化,促进生产经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的范畴是指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各机构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调整、管理职务和职称的设置和调整以及全公司生产性定岗定员等管理工作。其具体包括:

一、中层及**机构的新设、合并、分立、撤消的调整;

二、中层及**机构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能职责的调整;

三、全公司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各类中高级职业资格职数的调整;

四、全公司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工人岗位和人数的调整;

五、编制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生产经营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有利于管理工作的协调统一和管理效能的提高;

三、以事定岗,以岗定员定编,有利于推行满负荷工作法;

四、加强内部控制,体现不相容职务、职权分离;

五、有利于降低生产经营管理成本;

六、集体研究,按程序办理。

第四条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中干编制由政治工作部负责。

第二章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中层机构的分立、合并及管理人员职数的配置,根据公司实际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由综合管理部、政治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拟出书面建议,报总经理并董事会审批。书面建议应包括:

一、要调整的机构名称及主要业务范围简述;

二、上级文件规定的有关情况(仅限职能部室);

三、兄弟单位同类情况的调研借鉴;

四、对照编制工作基本原则的分析;

五、对机构的职能职责调整的初拟意见;

六、对机构管理人员、非生产性工人和生产人员人数设置的初拟意见。

在特殊情况下,中层机构的个别调整也可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确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再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

第六条中层机构不变而业务职能进行调整时,由综合管理部与公司办公室根据调整的内容起草文件,按程序审查签发后发布全公司。

第七条**机构的调整,由中层单位参照第五条的要求提出书面报告,交综合管理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称职数的调整,由单位拿出岗位职称级别要求,向归口部门(工程系列归**术部、经济系列归口人力资源部、会计系列归口资产财务部、统计系列归口综合管理部、政工系列归口政治工作部、其他系列归口公司办公室)提出报告,由归口部门对照编制工作基本原则分析,征求有关分管领导意见进行初步审查,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查后统一提出书面报告,送人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各类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职数的调整参照本条款执行,报告归口人力资源部。

第九条各单位非生产性工人的员额调整,按照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和岗位日工作量测算的依据,由人力资源部商综合管理部、政治工作部并征求单位和有关分管领导意见归口统一提出书面报告,送人事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条对提出的编制(或机构)报告,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或董事会等)审定不同意者,由人力资源部(或综合管理部)反馈否定意见;审定同意者,则下发正式文件执行。下达调整或新设机构的文件,必须将机构名称与机构的职能职责或业务范围、机构的定编人数一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生产性工人的定员定岗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工艺、定额、设备、安全、质量等要求并征求有关分管领导意见拟定,经人事副总经理审查、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并抄送有关领导和综合管理部。各生产单位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增减员额的建议。

第三章机构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机构设置适宜,力求精简。凡对外需要的机构可以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多枚公章、合署办公。党政工的职能部室控制在15个以下,二级机构(即中心、分厂、分公司、子公司等,下同)根据必要性从紧设置。

第十三条公司原则上不设置**机构,如确需设置**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按程序报批。(1)职能部室和分公司下属的业务相对专业性很强、业务量大、同类业务的管理人员相对较多且具有对外联系职能;(2)分厂、子公司下辖人数在100人以上且产品工艺不相同不相近。每个**机构的班子(正副科级)职数控制在2个以下,且都要兼具体业务。

第十四条每个中层单位和**机构的管理岗位名称、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和非生产性工人岗位名称以及技师与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名称,由人力资源部征求有关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意见拟定,报公司批准后下达。

第四章编制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编制控制要严。中层党政工负责人可交叉任职,副职须兼具体业务,中层职数按每个单位1-3个设置。管理人员可兼工人岗位工作。

每个单位除产品开发等特殊岗位以外的非生产性岗位,以平均每日6小时满负荷工作量为1个编制(精确到0.1个编制)累计计算本单位的编制总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数确定。

第十六条根据本公司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全公司所有非生产性人员数量控制在员工总数(含大集体,下同)的35%左右,即中层及其以上4%左右,一般管理技术16%左右,非生产性工人14%左右,各种编外1%左右。一般管理技术人员和非生产性工人分配到各单位的具体编制数量及编外指标,由公司另行文明确。

第十七条生产性定员必须在满足生产、安全、质量等需要的前提下坚持从紧,并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任务的变化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退休(含内退)人员的返聘和临时工的聘用都要严格控制在编制以内,并严格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对公司需要的普通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以及急需招聘进公司的中级以上、40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初按人才招聘管理办法提出方案,经人事副总经理审查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其编制问题可暂不受本条例的限制(待下年度进行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全公司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确保机构和各类非生产性人员的从紧控制。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必须在每年四季度末将本制度的执**况(包括**机构增减情况、各单位的缺编和超编数及其原因等)及有关建议书面报告人事副总经理、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上岗位编制的设置,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非常设性组织机构管理不属本条例范畴,其设置、调整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根据需要决定,由公司办公室每三年清理公布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经董事会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公司非生产性岗位与编外人员范畴。

附件:公司非生产性岗位与编外人员范畴。

一、中层以上行政(含党群)管理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含翻译)、经济管理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政工人员(含保卫、工会)、档案人员、法律人员、医卫人员(可不计编制总量)。

三、非生产性工人:

1、电脑操作、打字、文印、接待服务、文具管理、收发。

2、司机和汽车维修(不含运输公司)。

3、电信维修、广播电视线路维护。

4、广播电视播音(聘有职称者算专业技术人员)。

5、电气管道维修(不含动力能源公司)。

6、图书资料管理(聘有职称者算专业技术人员)。

7、娱乐室管理、单身宿舍管理员。

8、半成品管理、搬运工、下料工。

9、废品销毁、废水分析监测、火工区门岗。

10、经警队员、消防队员、押运员。

11、描、晒图员、资料管理员(聘有职称者算专业技术人员)。

12、材料领发、仓库保管。

13、勤杂人员。

14、采购员和销售员(聘有职称者算专业技术人员)。

15、工地施工监督员(聘有职称者算专业技术人员)。

16、检验员、不合格品管理、理化工、材料分析工、计量工、仪表工、靶场试验工。

17、产品试制工人。

18、环卫工人、绿化工人、油漆工、木工。

19、车间维修工、冰机工(不含动力能源公司)、分析工、包装工。

20、其他不从事本单位主要生产、工作业务的人员。

四、编外人员:各种学徒工、大中专毕业见习人员、退二线中干、其它有关人员。

第二篇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管理职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计划是公司使命、公司战略、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及其具体经济指标和工作措施的具体表现,是经营管理活动的行动纲领和依据。

第三条计划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市场需求,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通过近期计划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场需要和公司能力,签订各项经济合同,编制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使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各项工作在公司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三、充分挖掘及合理利用公司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不断改善公司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第四条公司计划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综合平衡,效益优先,专业人员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按程序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编制。

第五条公司计划体系包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综合经营计划、季、月度计划。

第六条中长期发展规划是确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战略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安排逐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公司产品的发展方向及市场网络建设方向;

二、公司生产的发展规模;

三、公司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改造方向;

四、公司技术经济指标将要达到的水平;

五、公司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安全、质量、环保等保障条件的改造;

六、人才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及文化设施建设;

七、职工生活福利设施的改造和提高;

八、能源及原材料的节约;

九、改制改革及资本营运的目标与措施。

第七条编制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需要;

三、公司的生产技术条件;

四、国内外科学技术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

五、技术改进、引进和改善管理、提高职工技术水平以后所能提供的潜力。

第八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由总经理主持,总工程师具体组织,总经理助理及综合、总师办、公司办、财务、技术、人力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干事组成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综合管理部),负责调研、论证和部署安排,在汇总平衡的基础上,拿出规划纲要初稿,按程序经集体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初定,职代会审议,董事会审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前一年准备,提前半年制订送审。各归口部门按规划办要求负责搜集、整理资料,按时提出专业规划(草案)。

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公司董事会、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分年度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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