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

发布 2019-06-28 13:12:40 阅读 1884

附件4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

试行)2023年2月。

一、工业源。

一)、工业源基层表审核。

1、完整性审核。

1)行政区上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区县级行政区上报单位是否完整;

5)统计报表完整性审核。

审核各统计报表是否有漏报现象。

3)重点调查企业统计范围审核。

审核各统计报表是否按照“重点调查单位调整原则”每年对重点调查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4)重点行业企业完整性审核。

审核是否根据技术要求将全部符合调查原则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调查范围;

5)指标填报完整性审核。

审核各统计报表中指标填报是否完整(不同行业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种类会有所不同,因此允许部分指标为空值,如重金属或危险废物指标,以下指标完整性审核相同)。

6)重点行业指标完整性审核。

废水、cod、氨氮、五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四项重金属产排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危废产生量排序前5位的行业,该项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的企业进行重点审核。

2、规范性审核。

数据填报规范性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火电、水泥、钢铁、造纸企业及所属的自备电厂是否按照技术要求填报相应的报表。

2)审核是否有不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的行业企业)。

3)基101表中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和**是否存在于污水处理厂表中,或与污水处理厂表中的名称和**是否一致。

3、重要**准确性审核。

1)行政区**。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的行政区**是否按属地原则填报。

2)组织机构**。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组织机构**是否按照“全国组织机构编码原则”填报。

3)行业**。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行业**是否按照最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报。

4、突变指标审核。

审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指标和重要衍生指标(衍生指标是指通过有联系的指标换算得出的,如产排污系数、平均排放浓度、污染物去除率、去除成本等)是否有突变现象。

5、逻辑关系审核。

1)审核报表制度规定的逻辑关系。

2)需专家经验判别的逻辑关系审核。

废水:对废水及废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用水情况而无废水或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水排放情况而无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不超标的煤矿废水、间接冷却废水不计为废水排放)。

有治理设施运**况而无废水处理量或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除外)。

废气。对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有燃料消耗量(燃料煤、燃料油或其他燃料)而无燃烧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或反之。

有废气治理设施运**况而无废气污染物去除量情况,或反之。

有烟(粉)尘去除量而无粉煤灰产生量,或反之。

有原料煤、原料油等消费量而无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或反之。

固体废物。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和治理,重点审核以下逻辑不合理现象:

有燃料煤消耗量而无燃烧后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或反之。

6、合理性审核。

1)审核是否存在虚拟企业、企业群以及不合理的新增企业。

2)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工业废水排放量占新鲜用水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各类重金属,下同)平均排放浓度(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废水排放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处理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成本(废水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工业废水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合理。

工业重复用水率(重复用水量/工业用水总量)” 是否合理。

单位工业废水处理用电量(用电量/工业废水处理量)”是否合理。

废水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水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3)废气污染物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燃料平均硫份”是否合理。

吨煤(油)燃烧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产生系数”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平均排放浓度”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去除成本(脱硫设施运行费用/二氧化硫去除量)”是否合理。

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产排污系数”是否合理。

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是否与“二氧化硫去除量”符合逻辑关系。

脱硝剂消耗量”是否与“氮氧化物去除量”符合逻辑关系。

废气主要污染物平均去除率是否合理。

排序查找废气污染物产排量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4)固体废物产生、排放及治理,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与综合利用量是否合理。

燃料煤消费量与燃烧废渣产生量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处置率是否合理。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处置率。

排序查找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倾倒丢弃量等特大或特小值是否合理。

7、火电、水泥、钢铁、造纸基层表审核。

火电、水泥、钢铁、造纸基层表审核内容同基101表的,参照基101表审核原则执行。

1)火电-基102表审核内容。

1)逻辑关系审核。

发电量(供热量折算发电量)-煤耗量(发电+供热煤耗量)-二氧化硫产生量-脱硫剂消耗量-脱硫石膏产生量-二氧化硫去除量” 变化趋势是否合乎逻辑。

2)利用核算公式进行逻辑关系审核。

发电量”是否与“装机容量×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基本接近。

发电燃煤量“是否与“发电量×发电标准煤耗/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供热燃煤量“是否与“供热量×40/折标系数(一般取0.7143)”基本接近。

燃煤量(发电+供热)×燃煤平均硫份×0.85×2+燃油量×重油平均硫份×2”是否与“上报二氧化硫产生量(上报二氧化硫排放量+去除量)”基本接近。

3)合理性审核。

装机容量、发电量、厂用电率、发电标准煤耗、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反应机组情况的重要指标填报值是否合理。

脱硫/脱硝机组装机容量占**机容量的比率”是否合理。

装机容量与锅炉吨位”对应关系是否合理。

根据发电量和发电煤耗核算的发电标准煤耗是否合理。

2)水泥-基103表审核内容。

单位水泥熟料氮氧化物排污系数一般为1.5千克/吨熟料。

3)钢铁-基104表审核内容。

焦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

前三年内建成的焦炉或实施焦炉煤气脱硫系统改造的,且采用hpf法、法、法、ada法等高效脱硫工艺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200毫克/立方米;

其他情况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500毫克/立方米;

未配套煤气净化系统的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不低于8000毫克/立方米。

高炉煤气硫化氢浓度是否合理:一般为20-50 毫克/立方米。

焦炭产量与焦炉煤气消耗量逻辑关系是否合理:1吨焦炭产生400~450立方米焦炉煤气。1吨焦炭需要1.4~1.5吨煤炭。

烧结/球团二氧化硫排放量占钢铁企业(不含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是否在80%以上;

铁矿石含硫率为0.1%,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800-1000毫克/立方米,0.5%对应的二氧化硫产生浓度约为4280毫克/立方米;

生铁矿产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生铁需要消耗约1.33吨烧结矿、0.34吨球团矿或块矿。

烧结/矿产量与烧结机面积校核:烧结矿产量=烧结机面积×利用系数×烧结机运转小时数 。

铁精矿消耗量与烧结/球团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约0.9吨铁精矿,1吨球团矿需要消耗约1吨铁精矿。

固体燃料(炼焦煤消耗量、高炉喷煤量)消耗量与烧结矿产量校核:1吨烧结矿需要消耗40~50千克固体燃料。

高炉煤气产生量与生铁产量校核:1吨生铁产生1700~1800立方米高炉煤气。

高炉喷煤量与生铁产量校核:1吨生铁需要消耗140~200千克煤炭。

各脱硫工艺在全烟气脱硫情况下的综合脱硫效率取值:参考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细则,一般70-90%,其中:活性碳法脱硫工艺原则上不超过90% ;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原则上不超过85% ;喷雾干燥法、密相干法、nid法、meros法等其他(半)干法原则上不超过80% ;石灰石-石膏湿法原则上不超过85% ;氨法、氧化镁法和双碱法等其他湿法原则上不超过70% 。

其他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工艺为0.

烧结烟气脱硫:到2023年上半年,已建成烟气脱硫装置的烧结机面积达3.64万平方米,共计251台,主要分布在河北、山东、山西、辽宁等省。

目前,已投运的烧结烟气脱硫装置采用的工艺比较多,主要有石灰石-石膏法、氨-硫铵法、循环流化床法、双碱法等;脱硫设施的投运率普遍偏低。

4)造纸-基105表审核内容。

粗浆得率是否合理:各种制浆方法生产的纸浆有一定的得率范围,以木材原料为例:①化学浆:

40-50%;②高得率化学浆: 50-65%; 半化学浆: 65-85%; 化学机械浆:

85-90%; 磨木浆: 90-95%。

黑液提取率是否合理:①木浆:95-98.5%;②竹浆: 95-98%; 苇浆: 88-92%; 蔗渣浆: 88-90%; 麦草浆: 80-89%。

纸浆产量校核:一般情况下,吨浆用电量在1100度左右,工业用水量在50吨左右;

机制纸及纸板产量校核:吨纸用电量在500度左右,工业用水量在30吨左右。

造纸cod排放浓度校核:碱法化学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碱**设施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0毫克/升左右;未建设、运行碱**设施仅配有生化处理设施的,cod实际排放浓度在500毫克/升左右。铵法制浆企业未建设、运行木质素**装置和生化处理设施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在6000毫克/升左右。

未采用fenton氧化(硫酸亚铁-双氧水催化氧化)等化学氧化深度处理工艺的,一般情况下,cod实际排放浓度不低于100毫克/升。

5)防治投资-基106表审核内容。

审核“竣工项目新增处理能力、投资完成额”等单位填报是否正确。

审核是否存在统计年度之前已建成投产的治理项目重复填报现象。

二)工业源汇总表审核。

1、虚拟地区审核。

审核是否存在虚拟地区。

2、汇总数据一致性和平衡性审核。

审核各级行政区汇总数据是否与其所辖行政区汇总数据之和一致。

审核各级行政区基层表汇总数据是否与重点调查单位汇总表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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