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 2019-06-30 14:15:00 阅读 5332

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通知)杭人政〔2004〕383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抄送:市法制办。

杭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和岗位等提供依据,激励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8号)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的;2、本年度病假、事假或出国探亲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的;3、本年度内已办理退休、退职或离岗退养手续的。(三)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成果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量化的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分别如下: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专业技术能力只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本职业务技术一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无劳动安全事故,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六)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市级各事业单位不得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不含市管局级领导干部)的13%;各区、县(市)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4%。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按比例合理确定。

二、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测评相结合,注重实效,易于操作。实行聘期考核的,要把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考核由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考核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一级考核一级。

三)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按学年进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底开始,翌年1月底前结束。

四)平时考核可按周、月、季度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核查。具体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实施。

五)年度考核按照岗位特点和职责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一般采取单位领导班子、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德、能、勤、绩的量化测评,根据其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3、考核组织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事业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5、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6、将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

人签名认可。

七)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1、挂职锻炼、单位委派、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或培训单位提供其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2、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3、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及转业、退伍后的表现确定年度考核等次。4、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5、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况进行考核。

6、当年度新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的;(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8、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2)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留在原单位的,不参加考核;期满重新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

(3)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4)受行政降级、撤职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中,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行政撤职处分的第三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受行政降级、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第二年,按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6)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表现不好的,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分别处理。(8)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

结案后,无违法违纪,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按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人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九)事业单位每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应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市本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在翌年1月底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各区、县(市)事业单位考核结果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汇总后在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按学年考核的学校、幼儿园的考核结果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汇总后在每年9月底前报市人事局备案。未报人事部门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备案需上报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名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情况备案表》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考核基本做法、考核结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

(十)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2、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3、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4、工人连续两年。

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用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给50%年终奖金,并参加离岗学习,但不影响调整工资,即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为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参加离岗学习,并按照规定,在三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况,办理降低职务、工资或低聘、解聘、辞退等手续。已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人员,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先选优、奖励惩戒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单位内部搞活分配的依据。四、考核的组织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年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日常工作由本单位人事机构承担。(三)考核组织的职责是: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办法;2、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4、审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正确把握考核等次标准,重点抓好优秀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严格控制优秀人数比例,对超比例的,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将不予备案,退回重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组织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六)杭州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人事局负责本区域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工作。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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