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 2019-06-10 06:40:40 阅读 1373

辉南县人民法院。

一、法院的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工资、补贴的发放,以及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外收入,首先保证办案经费,其余补充行政经费不足部分。

二、工资、补贴按县人事局核定的标准,由县财政局统一发放。

三、借款只限于公出,数额相当于差旅费的二分之一,借款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借款前财会人员须查明借款人此前有无借款,发现此前有借款未还的,不予借款。

四、需报销的差旅费,应在出差归来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期限的,财会不予报销。

五、财务报销程序:票面要完整、清晰,经办人要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再由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报销。外出住宿标准应控制在每人每天30元以内,特殊支出(赴省外差旅费及信访等)由主管院长审批。

六、出纳人员报销前应查阅报销人是否有借条,有借条的,必须抽取借条后,方可按实报销。

七、订阅刊物、印刷、购买格式法律文书,购买大宗办公物品及设备,旧具修理,车辆维修等,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采购手续,或者由财务部门准备资金购买。

八、严格控制对外接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坚持低标准、少座陪的原则,特殊情况由主持接待的院长批准。未经批准的招待费用不予报销。

九、出纳人员必须于每月5日前将报销单据记入现金收支账后交会计记账。

十、会计应于每月月底前填制会计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有关单位。

十。一、财会人员应定期检查帐目与库存是否相符,及时督促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超过一个月未还的,应经主管领导批示,通知本人从下月工资中扣还借款。

十。二、干部调出,必须由财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开具调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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