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综合考评办法

发布 2019-06-18 13:17:20 阅读 5877

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综合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干部职工考核机制,全面、客观、公正、精准评价干部职工综合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第二条干部职工综合考评围绕“精细、规范、透明、高效”的财政工作思路,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领导评鉴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综合考评与严格奖惩相结合,形成奖勤罚懒、创先争优的激励机制。

第三条考评对象为全县财政系统所有在职在岗的干部职工。

局班子成员由县委统一组织考核。

第四条干部职工综合考评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五条实行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分类考评。

单位负责人是指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含副科级以上干部)、乡镇财政所所长。

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各单位中除负责人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考评程序。

一)对一般工作人员的考评。

1、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评。

1)平时考核(20分)。考核干部职工平时上下班、学习、会议考勤以及参与党建、文明创建以及其他中心工作的表现。

其中迟到或早退1次扣0.1分,请事假超过规定天数(全年为5天)的每超1天扣0.3分,旷工1天扣1分,扣完为止。

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参加会议、政治理论学习、值班、参加集体活动或中心工作时缺席、迟到、早退的按上述办法每次扣0.1分;因事、因病请假以及带薪休年假按《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考勤情况实行每月一汇总并予以公示,年终累计计算考勤得分。

有违反廉政纪律被纪检监察部门问责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2)能力测试(10分)。每年组织一次政治理论和业务考试,考察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按考试成绩的10%记入考评成绩。

3)测评(70分)。年终分别由全体干部职工、单位负责人和局党组(其中群众测评40分,单位负责人评价10分,党组评价20分)对干部职工的综合表现按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四个等次进行测评,加权计算干部职工的测评得分。

4)加分项。个人或具体从事的单项工作获科局级表彰的加0.5分;获县处级表彰的加1分,获地厅级表彰的加1.

5分,获省部奖表彰的加2分,获国家级表彰的加3分。获多个奖励的,以最高奖励加分,不重复加分。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考评得分=平时考核得分+考试得分+测评得分+加分。

2、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考核。

1)业绩考核(50分)。由各财政所根据年初签订的岗位目标责任状,以百分制对每个干部职工的岗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核,并按50%记入考核成绩。

2)平时考核(20分)。考核干部职工平时上下班、学习、会议考勤以及参与党建、文明创建等集体活动的表现。

扣分办法参照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扣分标准执行。

3)能力测试(10分)。年终由农村财政管理局统一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测试,按测试成绩的10%记入考核成绩。

4)测评(20分)。年终分别由财政所干部职工、财政所长(其中群众测评占10分,财政所长评价占10分)对干部职工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

5)加分项。比照局机关干部职工加分办法执行。

财政所工作人员的考核得分=业务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得分+测评得分+能力测评得分+加分。

二)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

1、将单位负责人平时考核、考试、测评、加分等总得分的30%记入年度综合考评成绩。

2、对局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财政所进行综合考核,并将单位考核成绩的70%记入单位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评成绩。

第七条考核等次的确定。

1、优秀等次的确定。根据人社部门批准的优秀名额,按考核层次(分为单位负责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2、考核年度内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或发生计划生育、党风廉政建设、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事项的干部职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不定等次;

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处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运用。

1、干部职工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依据。同时作为干部职工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实施奖励、培训、辞退、解聘的重要依据。

2、对综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优先推荐使用。

3、对被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干部职工,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第十三个月工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干部职工,按照《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局党组对各单位上报不服从领导的干部职工实行召回制度,针对性进行政治理论培训,培训结束后归岗或异地交流。

5、对局机关和各财政所综合考评位居末位,以及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干部职工实行末位管理制度,进行诫勉谈话、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并将考评结果与当年奖励性工资挂钩。对局机关考核位居末位的干部实行下派锻炼制度。

6、对综合考评位居末位的单位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连续两年位居末位的单位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系统各单位和干部职工的考核,党组成员要牵头抓好分管单位干部职工的业绩考核。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的目标任务分解,确保所有工作都有人负责,所有干部都有任务,促进人岗相适。并根据本考评办法细化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考核,客观公正评价干部职工。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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