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复核提供的中的有关问题回复

发布 2019-07-21 16:57:40 阅读 4586

新版1033规定标准复核提供的资料中新建计量标准的有关问题:

1、 电子版申请书中的公章如何有?是不是把申请书盖完公章后用扫描仪扫进去?

电子版申请书不需要公章,但填写内容必须与纸介版(盖公章)申请书一致。

2、 申请书中的申请日期与履历书中的日期是否相差半年?也就是说履历书中的是开始筹建日期,当标准设备运行6个月以后,提出申请,所以申请书中的日期要滞后履历书的日期6个月?我这样理解对吗?

申请书封面的“ 年月日”应填写提出新建标准考核或已建标准复查申请时的时间,该时间应与第三页“申请考核单位意见”一栏内的时间完全一致;履历书封面中“建立日期年月日”是计量标准的筹建日期。申请新建标准试运行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因此,申请书中的日期至少要滞后履历书的日期6个月。

3、 建表报告的日期是否应该与筹建日期一致那?还是应该与申请书中的申请日期一致那?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封面中“填写日期”应在申请书中申请日期之前,并接近申请书中申请日期。

4、 新规范中规定新建标准所提供的申请材料7项中没有要求提供“重复性、稳定性考核记录”?也就是说在试运行6个月中不需要单独对设备进行重复性、稳定性考核对吗?重复性稳定性的考核在技术报告中体现出来就可以了对吗?

你所说的“7项”是指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前的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其中第4项工作就是“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填写,其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和稳定性考核、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以及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等内容的填写应当符合附录c的有关要求”。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6项资料。其中第2项就是“《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因此,《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第。

七、八章即为重复性实验记录和文星形考核记录。

这里的稳定性我在6个月当中送上级检定两次(间隔两个月),我就用这两个数据做稳定性考核并写技术报告可以吗?然后体现在技术报告中,也就是说我自己不预备核查标准。以后我就可以用上级每年检定时给我的数据作为稳定性考核就可以了吧?

新规范附录c中指出“c.2.4.

1 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共观测m组(m≥4)。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因此,只要能够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就应该按照上述要求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若无法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时,则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证明无法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你所说“送上级检定两次(间隔两个月)”,两个月时间间隔的稳定性考核只是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稳定性考核,而不是计量标准装置的稳定性考核。

5、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它技术资料,是不是参加各实验室比对的能力,如果没有参加就不用提供了吧?还是必须提供那?是否还有别的什么要求?

若参加了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就提供相应比对试验记录和结果复印件;若未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活动,此项资料可不提供。

6、 对于在标准考核(复核)中所说的“如果适用”是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有也可以没有那?

新规范中5.1.2.

2条款第)中的“(如果适用)”是指:若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办理过计量标准更换审批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若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办理过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审批手续的,应提供相应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复印件。否则,不提供此项资料。

7、 计量标准器的选择的原则(标准)是:高于被检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1/3~1/5吗?

新规范宣贯指南中指出:“计量标准配套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科学合理是指应严格按照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把握合理的性价比,不能低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完整齐全是指既要配齐计量标准器,也要配齐主要配套设备,还要配齐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所需要的各种配件和易耗品。”和“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因此,计量标准器的准确度等级应高于被检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的1/10~1/3,只是计量标准器的选择原则之一(并不是充要条件),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标准复核的有关问题:

1、 在标准复核中应提供的资料里,重复性试验是自己每年做一次,然而稳定性我自己不预备核查标准,只采用每次送上级检定所给出的数据对我自己的设备进行稳定性考核记录是否可以那?

新规范附录c中指出“c.2.4.

2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见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因此,只要能够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就应该按照上述要求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若无法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时,则要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证明无法做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你所说“采用每次送上级检定所给出的数据(时间间隔为检定周期)”,只是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稳定性考核,而不是计量标准装置的稳定性考核。

2、 在做重复性的时候,是不是在测量过程中把所测数据直接填写在重复性**中,不用再有重复性测试的原始记录了那?

新规范中附录e《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因此,每年做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时,仅逐项填写该记录即可。

3、 做重复性试验所选用的常规的被测对象是随即抽取的还是应该单独预备出来,以后每年都用这个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那?

原则上可在做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时间内随机抽取送检单位未取走的计量器具作为被测对象来进行重复性试验,需在“试验条件”栏内填写选用的被测对象以及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和试验方法,尤其是被测量对象的信息要可追溯(最起码应在当年度的检定记录中查到)。

4、 在现场考核中,如何验证他们所作的重复性和稳定性是否正确那?也就是说他们所做的重复性稳定性的数据是否真实那?(很多都是编出来的)

首先,应按照“附录c 计量标准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和《实施指南》中《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的填写与使用说明、《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的填写与使用说明的要求来判断记录填写及结论是否符合要求。其次,按照被测对象的示值分度值(或分别率)和标准的示值分度值(或分别率)判断重复性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再次,可通过查阅被测对象的当年检定记录判断重复性试验数据是否真实。

5、 在计量标准复核后,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是否返还给被复核单位还是由发证机构收回?

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应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

6、 以前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核)中,申请书原件是一式两份,考核机构存档一份,被考核单位一份,现在要求申请书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是不是电子版的申请书由考核机构留下存档那?或者说考核机构不用存档了?如果电子版的由考核机构存档,就是把电子版的拷贝在计算机里吗?

申请书原件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一同交给申请考核单位;电子版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备案。

7、 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核中),对于不确定度评定是否符合要求,它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是这个公式吗?

u≤(1/4~1/10)×︳k=2) ,u—是评定的扩展不确定度 ⊿-是测量结果。

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中,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是否符合要求,应该依据附录c中的“c.4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的要求来判断。

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和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要求。

没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的,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a) 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性能必须满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按照附录c中的“c.4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再根据附录c中的“c.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给出的验证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b) 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性能必须满足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要求,按照附录c中的“c.4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再根据附录c中的“c.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给出的验证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c) 无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的,可选择下列方法选择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

1) 若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以准确度等别或准确度级别给出的,则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准确度等别或准确度级别应高于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两个准确度等别或准确度级别。按照附录c中的“c.4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再根据附录c中的“c.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给出的验证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2) 若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是以最大允许误差给出的,则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被检(或被校)计量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的1/3~1/10。按照附录c中的“c.4 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的要求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再根据附录c中的“c.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给出的验证方法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老师给我看看上面给出的不确定度是否正确。(这是我单位出具的检定高阻箱的检定证书数据页,)!

从上面的证书背面复印件的信息来看,不是高阻箱的“检定证书”,应该是校准证书。从证书给出的数据无法判断其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是否正确,应通过审核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技术资料来判断。

如果针对某一点的不确定度的计算,怎么计算那?给我举个例子好吗?比如说:

在100ω点被检高阻箱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标准器的扩展不确定度是1.3% k=2

由于没有试验数据,就找到一个相似的例子供你参考。若有需要**的问题,可随时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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