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 GF

发布 2019-07-21 17:02:00 阅读 4109

第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日内向定作人提出书面异议。定作人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日内答复。

第八条定作物的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第九条定作人(是/否)允许第三人完成定作物的主要工作。

第十条定作物交付的方式及地点。

第十一条定作物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二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向承揽人预付材料款(大写元。

第十三条报酬及材料费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第十四条定作人在年月日前交定金(大写元。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六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