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 2019-07-23 21:32:20 阅读 8631

泰安市国资公司党建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制定《国资公司企业党建工作规范(试行)》

第二条企业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及生产经营实际,建设高素质经营管理者队伍、人才队伍、党员队伍、职工队伍,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在实现有地位、有职责、有活动、有作为“四有”基础上,按照看效益、看增长、看稳定、看和谐“四看”标准;国有企业党员要按照比爱岗、比技能、比创新、比绩效“四比”标准,争做创业先锋。

第二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要立足企业实际,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职能,探索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深入实施“泰山先锋”工程,深化党建“凝聚力工程”,开展“六争一评”活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要按照看组建、看规范、看活力、看成效“四看”标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要按照比学习、比创新、比效益、比奉献“四比”标准,争做兴业先锋。

第二章落实党建工作责任。

第三条企业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议事规则,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每季度至少研究讨论1次党建工作。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企业党的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与生产经营工作同部署同考核。企业党委每年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企业党建工作情况。

建立党建工作定期督导检查考核制度,企业党委每年至少对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考核。

第四条企业党组织书记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党建工作上。党组织书记和董事长或厂长(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应明确一名熟悉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专职负责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向上级党委进行述职。

兼任党内行政职务的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在抓好企业经营管一理工作的同时,对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具体责任,配合党组织其他成员抓好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围绕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创新党建工作体制和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每年至少开展一项创新性的党建主题活动。

第六条企业党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纪检、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或设一个党的综合工作部门,职能部门合署办公的做到合并不缺失。党务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职数配备,应不低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

第七条企业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日常工作经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在财务单列,由党组织掌握使用。组织大型活动、开展专项工作应单独划拨经费。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党员人数,本着一室一用或一室多用的原则,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设立适量面积的党员活动室。党员活动室标有标志牌,内部悬挂党旗,有党员电教设备、党员学习资料、党建工作制度版面等。

第三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九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有正式党员5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有正式党员100人以上的,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一般应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企业进行改革或新建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在建立或变更企业行政组织的同时,同步建立或调整党组织的设置。关闭破产终结企业,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毕后,原企业上级党委负责做好企业党组织的撤并工作。

第十条在企业内部,按照“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一般以车间、部门为单位成立党支部或党总支,以班组、科室为单位成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设置,应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其党组织领导关系不变。在本地区域内,集团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党组织,一般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跨地区的,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由集团公司党组织领导的,由集团公司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定和办理。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退到参股地位的,企业党组织由所存地党组织领导,或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

在领导关系未理顺前,企业党组织由原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四章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织领导班子能够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承担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班子团结协调,廉洁公正,奋发有为。

组织开展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并认真执行。班子年度考核适应率在80%以上。

第十三条党组织书记理想信念坚定,作风民主、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工作能力强,懂生产经营,能够将党建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抓党建促发展。选配党性强、威信高、懂生产、会管理的优秀党员担任企业下属党组织书记。

第十四条企业党组织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组织作出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党员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企业重大改革措施出台前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企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应进行集体研究决策。企业各项重大决策,逐步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向党员和职工代表通报。

第十五条企业党委每届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企业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党的组织关系归地方管理的省属以上驻泰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以集团公司党委(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任免前征求企业所在地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六条企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党组织成员候选人一般应经过党员、职工或职工代表广泛推荐产生,并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差额选举的比例。有条件的企业,在下属党支部中探索实行“公推直选”等新的选举方式,让党员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及其书记、副书记,扩**举工作中的民主。

第十七条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及下属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般于每年“七一”前后或年底前召开,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联系企业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党员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发展党员工作。企业党组织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企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属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注重发展班组长、生产经营管理骨干和技术能手、生产经营线优秀青年职工入党,解决一些生产班组党员“空白,,问题,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

2.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落实“两推一公示”制度,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实行党员和职工代表推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落实新发展党员。

票决制,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落实新发展党员政审制度。配合上级党委做好新发展党员预审、审批和组织员谈话等工作。

企业党委派员列席下属党支部召开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入党条件、积极分子推荐、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全部向党员、职工公开。

3.力口强宣传引导,增强广大职工向党组织靠拢的积极性。对积极要求入党的职工,指定本车间(班组)、部门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做好教育培养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并经上级党委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共青团员入党一般经过团组织。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培训。

1.制定并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企业特点,围绕提高政治素质,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教育;围绕激发创业热情,对党员进行形势,对党员进行形势任务、企业文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围绕提高业务技能,对党员进行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培训。贴近不同岗位党员实际,突出教育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增加教育培洲内容。

2.采取脱产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班前会、集中学习日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进行学习。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每年至少为党员作一次形势报告。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活动时间,累计不少于8天。

3.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党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针对党员、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工作,把说服教育和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党员管理、服务、监督。

1、企业建立党员信息库,及时更新党员流入、流出等信息。建立流动党员台账,对外出流动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企业新接收外来务工人员党员,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入企业党组织;企业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或离退休后回原籍居住等,按规定将组织关系接转至流入地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对下岗失业未实现再就业的党员,实行党支部成员联系党员制度,及时掌握党员流动情况,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对关闭破产企业党员,企业及其上级党委要主动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下岗职工党员再就业单位建立党组织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入再就业单位党组织;下岗职工党员自谋职业或再就业单位来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应转入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本人居住地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可组建临时党支部,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

2.落实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生产型企业设立科技创新、质量监督、营销能手、安全生产、企业文化、维护职工权益等岗位,服务型企业设置政策宣传、安全监督、咨询服务、卫生保洁、工作能手、职工维权等岗位,窗口服务企业还应设立“泰山先锋服务台(区)”、泰山先锋岗”、“泰山先锋车”等岗位,组织引导企业无党内和行政职务的党员上岗履责。上岗党员一般应占无职党员总数的60%以上。结合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深化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岗位承诺、党员创新创效、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服务企业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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