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总结

发布 2019-07-25 01:20:40 阅读 9464

1、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2、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3、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4、病历书写出现错字时,仅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5、修改病历者用红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在错字旁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6、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23年9月28日 08:30;或写成2011.

9.28 08:30。

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7、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患者法定**人、被委托人、患者近亲属或关系人拒绝签字时,可由医师写明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位以上医护人员签名证明。

8、入院时间与病史采集时间应准确到分钟,入院记录的诊断部分统一书写为“初步诊断”。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仅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仅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并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9、主诉字数不应超过20个,能导出第一诊断。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原则上不能用诊断名称代替主诉。

10、与现病史无紧密关系但仍需**的其他疾病另起一段在现病史中记录。

11、婚姻史与生育史合并为婚育史。

12、入院前所作的辅助检查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日期及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还应写明该机构名称、检查号。

13、初步诊断书写的位置应居中偏右侧开始书写;诊断内容另起一行,超过一项诊断时应按顺序编码。

14、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和审核病历的医师应签名,签名位置贴近右侧,姓名前要注明职称。

15、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不允许拷贝入院记录作为首次病程记录。

16、首次病程记录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应具体到分钟;居中书写“首次病程记录”。第二行起始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记录结束的末端,同一行右顶格由记录医师签名,该行剩余空隙不够(少于1/3行)签名时,可另起一行右顶格签名。原则上不能空行。

17、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进修、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由经治医师用红色墨水笔审核、签名。

18、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19、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出院当天或出院前一天(次日早晨出院)也应书写病程记录。

20、上级医师查房每周不应少于2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副主任、主任医师负责首次查房者应于72小时内完成。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标题。

21、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转出、转入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某某科转出(入)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22、阶段小结应每30天之内记录一次。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阶段小结”。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23、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4、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写在病程记录中;内窥镜、介入诊疗等有创诊疗操作另页书写。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有创诊疗操作名称。

另起行空两格记录具体内容。

25、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术后应即时完成。

26、会诊记录应记录于专用的会诊单内,常规科间会诊记录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科间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达,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科间会诊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完成。申请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当日书写病程记录,记录会诊意见及执**况。

27、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均应另页书写。

28、手术记录应在术后24小时内由手术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经手术者审阅后签名。手术安全核查记录应另页书写。

29、出院记录应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应另页书写。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出院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30、死亡记录应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应另页书写,记录死亡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书写时要求第一行左顶格记录日期和时间,居中书写“死亡记录”。另起行空两格书写相关内容。

31、病危(重)通知书应另页书写。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粘贴在下达病危(重)医嘱的长期医嘱单背面。通知患者病危(重)后,应即时书写相关的病程记录。

32、医嘱不得涂改,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开具时间,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危患者或手术当中需下达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方可执行。抢救或手术结束时,医务人员应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并签名。

33、临床医生从正式进入临床工作起,3整年以上才允许使用打印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9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 图表 影像 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 急 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 查体 辅助检查 诊断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 分析 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规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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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23年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 2010 29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 为规范中医病历书写,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2002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