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发布 2019-09-07 09:45:20 阅读 8629

(二)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排除合理怀疑内涵,至今未有统一的说法。美国学者布莱克认为,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作为理性的人,陪审团成员在根据有关指控犯罪是由被告人实施的证据进行推理时,是如此确信,以至于不可能做出其他合理的结论。

亦有学者持如下观点:所谓排除合理怀疑,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大决定时相信条件已经成熟并进而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案件已经发生,历史无法重演,强求达到客观真实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只能在现有证据和法律框架内排除合理怀疑,最大程度地接近客观真实。但“排除合理怀疑”只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如何做到“排除合理怀疑”,英美等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无明确具体的界定。

三、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和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实践运用。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研究,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指导刑事诉讼实践的当务之急。

诉讼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定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是指事关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都要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质和量的要求,即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所有证据必须与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且有证明能力。我国证明标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论著都未对司法人员的主观方面提出要求和设立标准,而是一直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和客观方面,要求在使用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反求于内心,而要始终依靠客观事实。

我国现行刑事证明标准以客观性为认识支撑点,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而且以可知论为基础,认为通过正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任何案件事实都可以查清,由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达到的案件真实应是排除盖然性因素的绝对确定的客观事实,这未免太理想化,且只重视客观,忽视了主观,没有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说只是一个一般性的、总体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和可操作性的标准。客观真实是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标和理想,却不是证明标准,将存有歧义的表述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利于案件的快速准确处理,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为了准确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正义和人权保障,确立明确合理、便于操作的证明标准,实为当务之急。

四、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则明确规定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根据以上规定,理论实务界一般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我国刑事诉讼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所有的诉讼阶段。从案件类型上讲,无论是死刑案件还是普通刑事案件,无论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还是简单案件,无论是依据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依据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案件或认罪案件,证明标准都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诉讼阶段上讲,除了立案阶段的标准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外,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都要求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从证明对象上讲,无论是犯罪构成方面的事实还是程序法上的事实,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无论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证明标准并未作区分,司法实践中一律套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我国严格要求所有案件、所有阶段、所有案件事实要达到“确实、 充分”程度,尽管一方面有利于防止证明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司法擅断.但另一方面却反映了我国证明标准的粗放与不科学。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尺度,证明标准最终要起到规范指导的作用,理应清晰、易于把握、力求精准。我国当前的证明标准,过分强调客观,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实践的运用。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证明标准的合理之处,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确信其罪,排除其他可能性。

这一标准正反两面出发,兼顾证实与证伪,可操作性更强。

2023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体现了这一点,其中的十七条将将我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中的“证据确实、充分”解释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已经有很长历史和较完备的解释, 但在我国立法文件**现尚属首次。

在不同的诉讼、同一诉讼的不同阶段、不同证明对象,所需要的认知程序是存在区别的,其证明标准也存在区别。我国证据制度与证明理论仍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明标准体系,笼统地将证明标准规定为“确实、充分”是不全面的。因此,我国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仅仅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改革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际,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 不同的案件类型、不同的证明对象设定不同的证明标准,构建起一套既符合认识规律与诉讼活动规律又契合我国司法实际的证明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敢法大学出版社。1992

2]陈一云主编。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3]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j].中国法学。2003(2).

4]龙宗智。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1996(06).

5]汪海燕,范培根。论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j]政**坛。2001(5).

6]洪源著。刑事判断证据标准论。[m]现代出版。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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