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发布 2019-09-10 04:07:40 阅读 999

浙商大人〔2011〕130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印发。

绩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绩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浙江工商大学绩效岗位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人〔1999〕16号)、《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人员和以人事**方式聘用的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聘任适用其他管理办法。

在具有法人资格的我校附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适用其他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教师绩效岗位应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与业绩要求聘用,可以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绩效岗位聘任,是指学校根据工作业绩和效率进行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学校或部门与在职人员签订岗位责任书或岗位任务书,兑现主要体现教职工的能力与贡献的绩效工资。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两类。据此,我校在具体实施中按教师岗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类设置岗位,以便于细化管理。

第六条各类绩效岗位适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部门的教学科研人员需聘任在教师绩效岗位;双肩挑人员、学生工作辅导员,可聘任在教师绩效岗位;

二)从事实验技术、编辑出版、医疗卫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聘任在非教师专业技术绩效岗位;

三)从事管理工作以及需有一定专业背景但以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需聘任在管理绩效岗位;学生工作辅导员也可聘任在管理绩效岗位;

四)从事工勤技能工作的人员需聘任在工勤技能绩效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校党政领导和党委委员为成员。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审定并公布各学院岗位评审聘任委员会名单,审议并决定岗位设置与聘任的文件和计划等,决定岗位设置与聘任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由党办校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发展规划处负责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人事处。

第八条学校成立岗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校聘岗位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二级或**基础岗教授代表及部分外聘专家为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应为十五人以上。

第九条学校成立岗位聘任工作监督协调小组,由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为成员。

监督协调小组负责监督岗位聘任过程,接受教职工的申诉和投诉,负责调查申诉和投诉并提出意见,调查结果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岗位评审聘任委员会,委员会由9-11人组成,由院长任主任,学院其他党政领导、分工会主席和教授代表为成员。学院岗位评审聘任委员会名单须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岗位评审聘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各类绩效岗位的设置、聘任和考核等办法;

二)负责学院各类绩效岗位的聘任工作;

三)向学校推荐校聘岗位人选;

学院在推荐时,应根据本学院工作需要,对校聘岗位推荐人选设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

四)其他应由学院决定的聘岗工作。

第十一条各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成立岗位评审聘任小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校组织部负责人或人事处负责人、部门其他负责人为成员。部门岗位评审聘任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部门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聘岗工作;

二)负责部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岗工作;

三)负责部门工勤技能岗位的聘岗工作;

四)其他应由部门决定的聘岗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岗位评审聘任委员会(小组)会议由主任(组长)或主任(组长)委托的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会议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产生各类人选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按同意票数排序的人选在设定的岗位数内,方为通过。

当投票中,得票数位居最后的可当选人票数相等,且可当选人数超过设定岗位数时,可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多轮投票。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补投票或委托投票。

评审聘任委员会(小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为被评审人时,评审聘任委员会(小组)成员不参加该次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除按规定公布的信息和受委托作出解释的事项外,评审聘任会议讨论的内容均属保密范围,各级评审聘任委员会(小组)委员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未经批准向当事人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通报情况和解释原因,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绩效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教师绩效岗位分9个等级,即一级至九级教师绩效岗位,其中一级至**教师绩效岗位为校聘教师岗位,四至九级教师绩效岗位为院聘教师岗位。学校承担校聘教师岗位的岗位津贴,学院承担院聘教师岗位的岗位津贴。学校将校聘教师岗位的岗位津贴划拨给学院,学院可另行制定分配政策。

院聘教师绩效岗位按聘期目标任务,可分为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教学为主型等类别。

第十五条校聘教师绩效岗位,一级岗按学校设定的条件不限额聘任,二级岗按15人左右聘任,**岗按40人左右聘任,具体数量由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学校制定校聘教师岗位的基本工作职责及基本聘期目标任务,校聘教师岗位人员应在聘期内完成基本任务,即一定的高层次科研教学业绩成果及一定的教学工作量。校聘教师岗位聘期基本任务见附件一。

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应对本学院校聘岗位推荐人选设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聘期任务;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及申请校聘岗位要求,设计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七条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设置院聘教师绩效岗位。

各等级院聘教师绩效岗位的岗位数量、岗位分值等,可参照学校文件精神,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由学院自主确定。

院聘教师绩效岗位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及工作量要求等,参照学校文件精神,由学院自主制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非教师专业技术绩效岗位设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四个等级,由部门管理的管理绩效岗位设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四个等级,工勤技能绩效岗位设一级工、二级工、**工、四级工、五级工(或普工)五个等级,上述三类绩效岗位的结构比例与数量由学校下达。

非教师专业技术绩效岗位、管理绩效岗位和工勤技能绩效岗位的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制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绩效岗位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聘期目标任务及应聘基本条件制订、岗位聘任和聘期考核等工作。根据绩效岗位聘任管理权限,由学校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一)教师绩效岗位,校聘岗位实行由学校和学院共同负责实行两级管理;院聘岗位由学院负责管理。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绩效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各部门负责实施。

三)管理绩效岗位,七级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各部门负责实施;八至十级岗位,在学校指导下,由各部门组织及实施。

四)工勤绩效岗位,在学校指导下,由部门组织及实施。

第四章岗位聘任条件。

第二十条学校各类岗位的任职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一条教师绩效岗位分为校聘教师绩效岗位和院聘教师绩效岗位。

校聘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见附件。

院聘教师岗位聘任基本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十二条非教师专业技术绩效岗位,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等级管理绩效岗位的申报条件如下:

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七级岗,须在八级岗或副科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具有高级职称,表现特别优秀者(近三年教职工考核两次优秀),可以放宽一年,年龄要求应能聘满一个聘期。在同岗位任满三届者,原则上实行轮岗,个别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适当放宽。

八级岗,须在九级岗位或科员或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二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表现特别优秀者(近三年教职工考核两次优秀),可以放宽一年。

管理绩效岗位,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申报原等级岗位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性强的岗位,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四条工勤技能绩效岗位的基本申报条件如下:

一)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四级技术工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五级技术工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第五章岗位聘期与聘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应聘校聘岗位的教师,成绩突出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可设定双聘期,双聘期为6年。首次聘岗,不设双聘期。

第二十六条岗位聘任前须对前一聘期进行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可与岗位申请同时进行,考核的重点是按岗位责职和聘期目标任务,检查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完成的工作任务等,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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