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考核与培训

发布 2019-09-10 16:41:40 阅读 3052

第五章公务员的考核的培训制度。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

一、概念和意义。

公务员考核指国家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和工作态度、廉政等进行考查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

意义:1、加强公务员管理。

2、克服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4、有利天提高党政工作绩效。

二、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的方法与种类。

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四、考核的程序。

1、个人总结。

2、群众评议。

3、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考核者。

五、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

考核的结果: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的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分公务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

结果的使用: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优秀”“称职”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

1) 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 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4)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数额的资金。

5) 国家公务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2、对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处理。

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视同“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通过诫勉谈话、离岗培训等,促其改正提高。

3、“不称职”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

1) 国家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若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不降低级别。如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的级别工资。对考核不称职的而又无级别可降的人员,2023年新规定:

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通讯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2) 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考核。

1、请病假、事假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包括转任的国家公务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由新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调入、转业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作为参考。

3、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于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的表现确定等次。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5、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如果国家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受有关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对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要进行考核,但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行政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总是查清后再行确定。

8、受党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扑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其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节培训。

一、概念和意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等的发展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旨在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增长、培养、训练活动。

意义:1、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的根本措施。

2、公务员培训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3、公务员培训是适应国家管理现代化需要的必然要求。

4、公务员培训是促进国家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重要途径。

二、公务员培训的原则和种类。

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2、学用一致原则。

3、按需施教原则。

4、讲求实效原则。

种类: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1、初任培训。

2、任职培训。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

5、后备领导干部的培训。

三、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1、政治理论知识。

2、管理知识。

3、专业知识。

4、法律法规政策。

5、职业道德的培训。

6、能力的培训。

方法:1、传统讲授法。

2、案例教学法。

3、讨论分析法。

4、情景模拟法。

四、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管理机构:各级党政的组织人事部门。

培训机构: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司、局级以上公务员和部分处级公务员。

地方行政学院:培训处级以下公务员。

国家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管理学院:承担本部门或本系统公务员的专业培训任务。

附录:第五章考核。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释义] 本条是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

公务员考核制度,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作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

一、 建立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必要性。

一) 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

二) 考核是优化公务员队伍的必要方式与途径。

三) 考核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四) 考核是群众监督公务员的必要手段。

二、 考核的对象。

考核的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非领导成员包括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不属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三、 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其中以工作实绩为重点。

德: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原则立场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对资本主义有正确的认识;既要当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排头兵的强烈的政治责任心,敢于大胆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又要划清两种改革开放观的界限。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既能与**保持高度一致,又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善于从实际出发,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参与国家竞争中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既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有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又能积极钻研业务,有较高业务水平,有明显的工作实绩。

能: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

主要是考察公务员的基本能力与应用能力,包括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在专业技能方面,包括文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等。在工作能力方面,包括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控制能力、决策能力、执行能力、信息能力、领导能力、分析能力、用人能力、监督能力、反应判断能力、应变适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等。

在身体能力方面,包括年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等因素。

勤: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勤奋精神和事业心。

主要考察公务员的责任心与事业心,包括公务员的勤奋敬业、工作态度与工作效率。

绩:考察工作成绩。

主要考察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与效率。数量由论著、成果、解决实际问题和完成具体任务等的多少决定的。质量是指对上述成果的水平、难度、社会作用和经济效果等进行的评价。

效率是由工作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

廉:是指为人处事的廉洁,不**,不**、不侵占、挪用国家、集体的财产等。

公务员考核的五大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对“绩”要作全方位的理解,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问题,不仅仅是看经济总量、市政环境,还要看环境的保护力度、人民群众的受惠程度和满意程度、社会良性发展程度等。

四、 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考核。

1、请病假、事假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包括转任的国家公务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从军队转业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由新的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转任、调入、转业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作为参考。

3、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于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

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的表现确定等次。

第五章经营决策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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