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赔偿标准及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发布 2019-09-12 06:36:40 阅读 5313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伤疾而支付的**费、检查费、**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费、整容费和后续**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或使身体尽快**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河南省的标准是5000—100000元。

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二○○九年度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83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44元。

数据**:2008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八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77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7826.72 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852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 2676.41 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0元/年。

二○○七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参照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810.2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685.1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261.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29.28元/年。

五、职工平均工资为16981元/年。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9534元/年。

2、采矿业为26076元/年。

3、制造业为14982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业为22144元/年。

5、建筑业为14404元/年。

6、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为19685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24436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1727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1880元/年。

10、金融业为26988元/年。

11、房地产业为15658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15440 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22713 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13641元/年。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为15534元/年。

16、教育为17213 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17180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8266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16238 元/年。

七、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全省未作统一规定的,请各地依照当地省辖市财政局、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豫财办行[2007]115号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50元。

住宿费:第九条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住宿费规定等级报销标准:一般人员每天150元。

目录。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评定总则。

4 伤残等级。

5 附则。附录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附录c 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发布单位] 公安部。

发布日期] 2002-12-1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

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为准。

对**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