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认定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 2019-09-12 21:16:20 阅读 7719

工龄未予认定及需重新确认的,包括以下情况:退休人员对建国前参加。

办理条件:革命工作时间提出疑问需重新认定的;按征地政策安置人员;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及乡村医生、专业运动员等特殊情况。

1、退休人员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提出疑问需重新认定的,企业应提供其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

2、按征地“土劳比”政策安置人员的工龄认定,企业应提供人事档案、职工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市**(或计委、建委)批准的征地批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收工人就业介绍信和招工花名册。

3、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确认农龄,企业应提供人事档案、村集体建立的大户口簿、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集体待遇分配凭证、职工养老。

携带材料:保险手册。

4、计划内临时工工龄认定,企业应提供人事档案、临时工使用期限批准书(临时工调配通知单)、临时工制度改革转正人员呈批表或临时工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5、确认民办教师工龄,企业应提供人事档案、民办教师证书、民办教师任免呈批表、民办教师花名册(教委备案)或发放工资原始凭证。

6、其他特殊情况(乡村医生、专业运动员)应视情况需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地点:联系**:收费标准。

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险办生育福利处办理正常业务五个工作日内,特殊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市南区福州路8号10楼8571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