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发布 2019-09-13 22:59:00 阅读 4548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8]73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23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 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表2.5 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注: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筑间距。

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

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

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

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

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

i=日照系数。

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

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

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

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

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

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

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

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

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

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

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四章建筑退让。

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建筑基地边界另一侧有建筑物的,还应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另一侧是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的,还应满足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蓝线、绿线等规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含文教卫生建筑)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线不得小于12米。

二)其他情况下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4.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4.1 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

注:h指南侧建筑的高度。主要朝向为非南北向时,折减系数参见表3.5

4.2 地下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4.3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后退距离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米)

注: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4.3规定数值(由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并应同时满**叉口行车三角视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4.7 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少于5米。

4.8 铁路、高速公路沿线的建筑物后退铁路、高速公路的距离应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离是指建筑物与离建筑物最近的道路边沿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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