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发布 2021-03-07 02:07:28 阅读 4104

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越来越透明,建设工程的造价控制也越做越好。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最终造价事先明确,工程结算方便的优点,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建设工程中。

本文试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碰到的问题来看固定总价合同应事先注意和约定的条款,更好地实现合同管理,达到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管理;合同结算;

引言。由于长期以来在我国造价控制**现“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发包方往往非常担心最终的工程结算**大大超过预算的情况。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越来越多的发包方开始尝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以期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是不是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就一劳永逸了,在结算中会不会还碰到扯皮和纠纷的情况,本文试从合同结算来看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要点。

1、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1.1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法。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中仅仅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来说:

某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变更增加了100万元,减少了20万元,则合同的结算价为1080万元。

具体到变更的某项来说:原工程量清单中有“卫生间地面地砖”一项,数量为1000平米,综合单价为150元/平米,总价为150,000元。如果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为“将2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

由于原合同**中的数量已包含了所有“卫生间地面地砖”的数量,无法知道1000平米的地砖数量中多少是2楼的,因此通常的结算方法是根据图纸几方共同计量2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数量为200平米,以此作为结算的依据。假定大理石地面的**为550元/平米,计算得到200×(550-150)=80,000元。则此项变更为增加总造价80,000元。

1.2不同清单描述对结算的影响。

从以上的举例来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便、清楚,结算时仅计算变更的费用,原来包含的费用全部不用再行计算,不存在扯皮的现象。但是原合同**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是不是会对结算产生影响呢?

稍微改变一下1.1例子的条件:假定施工方在**的时候没有把所有卫生间的地面地砖合并在一起**,而是按照楼层来**:

如1.1例子中施工单位没有**为卫生间地砖1000平米,而是分开**“一层300平米,二层300平米,三层400平米,单价150元/平米。”如果还是碰到这张设计变更,结算时又应该怎么计算呢?

这时候可能会出现二种不同的结算意见:

1)一种意见是同1.1的结算方法,变更的方法和费用同上,为增加总造价80,000元。

理由是:因为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结算的方式不应以**的不同而改变,无论**怎么报,结算方式都应该是统一的。

2)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结算应该是取出合同**中二层的数字300平米,计算得到300×(550-150)=120,000元。

理由是:既然是固定总价合同,数量包干。施工方**的二层300平米无论其实际施工数量是多少,只要图纸没有范围变更,实际施工是400也好,100也好,应该都按300平米来计量。

1.3结算意见分歧的原因分析。

从1.2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合同**工程量清单的描述不同,可能就会对结算产生不同的影响。

先不管二种意见究竟是谁对谁错,我们来分析一下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是在**。仔细想一下就能知道,原因很简单,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实际计量的数量不符。

原因分析出来了,但是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如果发现这样的情况,结算数量究竟是应该以实际数量为准还是以错误的**数量为准呢?

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及分析。

2.1 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以详尽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明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为基础,按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确定一个固定总价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如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不管任何市场涨跌因素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影响,工程总价固定不作调整。因此其适用于合同工期短(一年以内)、设计图纸详尽、工程量清单及描述详细准确、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等明确、市场**已充分掌握、合同工作范围明晰的项目。

2.2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的特点。

从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合同一旦签定,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项目的合同价款不再允许变更。这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个特点是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2.3 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法。

了解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这些定义和特点,我们就可以来回答前面的问题。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合同一旦签定,约定的**就是最终的结算**。这个时候数量和**风险的主要承担方是承包方。

因为承包方在投标时,无论发包方是否提供工程量清单,都必须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或重新编制,在固定总价合同签定以后就不能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再提出更改。通常情况下,合同中应该约定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同时,总价包干并不意味着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都是包干的。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中,遇到变更应参照的原则是:比较合同约定的范围或图纸与变更后的差异,找出这个差异并加以计量、计价,进行结算。而不用去讨论原来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组成。

因此根据以上的分析,当出现“将2楼的卫生间地面地砖更改为大理石地面”这张设计变更的时候,只要找出涉及到这个变更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应该是按实计量的(不应让发包方承担原合同中的数量误差,无论这个误差是正的还是负的)。那么该设计变更的结算费用应为80,000元。

3、 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合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这个简单的结算的案例以及对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固定总价合同有种种的优点,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理解和约定地话,在实践操作中还是会碰到一些问题的。因此只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更好地对合同相关条款好好约定,才能更好地做好合同管理。

3.1 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描述清楚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

从结算角度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都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3.2 对工程量清单的约定。

在实际的工程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的形成可能会有不同的情况:发包方可能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全部由承包方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自行编制,报量**报费;也有可能发包方提供具有数量供参考的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同样根据图纸、技术资料等报单价,报相关费用。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指明承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仅供参考,其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而对单价和相关费用则可以约定成为将来变更或结算的依据。

从结算的角度来看,合同如果没有这样约定的话,就有可能产生例子1.2中的第二种意见,承包方可以认为组成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可以按**中的数量来进行变更结算。

对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这种约定其实是反映了承包方必须承担固定总价合同的数量风险,尽管在实际工程中,可能很少有时间给承包方仔细计量数量,当合同的执行碰到问题的时候,承包方也会以计量时间太紧为由为自己辩护,因此要做到要结算的时候避免这种争议,发包方应尽可能地留足投标时的准备标书时间。

3.3 对合同单价调整的约定。

在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承包方承担该项的风险。但是合同单价在固定总价合同中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的。设计变更、签证的数量都能得到有效的计量,但是碰到合同中没有的单价应该怎么约定计取,包括常见的点工工日单价等的约定。

如果约定的工程量出现了大幅的增减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时,单价是不是继续有效,是否可以调整,这些都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不然会给结算带来很大的隐患。

说到材料设备**的巨大变化就不得不说一下“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见的变更,如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没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可以看到情势变更实际是可以适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2023年第二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散件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例等均体现情势变更原则理论。

工程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大型的项目可能会跨几个年度,最可能出现“情势变更”的是工程大宗材料的大幅**涨跌。例如在2023年3月份铁矿石大幅涨价引起的钢材**一路攀升,涨幅高达30%,铜材也曾从4万元/吨涨到过8万元/吨。这些材料**的大幅**算不算情势变更,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单价是不是可以调整,涨幅多大可以适用情势变更。

这些都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对于主要材料**的涨跌是否适用该原则,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材料**的涨跌处理方法的话,对承、发包双方都是有利的。在合同中应约定如某种材料的**涨跌导致工程总造价变化幅度超过某一个双方约定的比率的时候,可以对该材料进行调价。这一方面体现了合同公平的一方面,同时给事后的结算带来了方便。

这里请注意约定的不是某种材料**增减幅度占过原**的比率,而是占工程总造价的比率。这是因为,假定铜材从4万元/吨涨到8万元/吨,这一事件对于铜芯电线电缆的供货合同来讲,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为铜的**占到了电线电缆**的80%以上,这样的涨幅明显是供货单位所不能承受的。但是同一事件对于某个工程项目来说,可能铜的**只占到工程**的2%还不到,那么这个事件对于该工程项目来说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结算出具欠条合同效力如何审查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 回复。文章 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同结算出具欠条合同效力如何审查。某商业经销公司没有经营钢材的经营许可证,却超越经营范围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钢材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现合同已实际...

合同结算部工作职责

一 做好投资控制,建立概算控制下的工程施工进度台账,及时掌握投资完成情况。二 熟悉水利工程投资控制与资金管理的规范,熟练掌握工程所涉及的招 投标文件及指挥部签定的所有合同 结算方面的内容,熟练掌握应用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 搜集整理及工程材料预算 确保合同结算工作顺利开展。三 对签订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劳动合同书》2023年固定

合同编号 ld 2019 劳动合同书。甲方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第三建筑安装工程 法定代表人 徐忠。乙方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 手机号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行业规则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 业务范围 章程 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