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方案

发布 2021-11-08 08:34:28 阅读 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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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公司引进实行股权激励制度,主要为了建立长期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人才,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公司发展的持续性,推动公司业绩上升,同时也使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能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实施股权激励的原则。

1.根据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股权激励方式为虚拟股权激励。

2.虚拟股权的股份,由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保证虚拟股权部分股份的稳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转让。

3.本实施方案以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为核心,突出人力资本的价值,对可替换的非核心人员一般不授予。

第三条:虚拟股权及相关的定义。

虚拟股权:本方案中,虚拟股权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部分让渡出来,作为虚拟股权的**,虚拟股权的获得者将获得相应的利润分配权。

虚拟股权与法律意义上的股权的区别:虚拟股权是一种收益权,虚拟股权的持有者只能享受到分红收益权,而不能享受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如表决权、分配权等)。虚拟股权不能**和转让。

虚拟股权受益人:持有公司虚拟股权,享受公司分红的公司职员。

第二章虚拟股权的股份**及相关权利安排。

第四条:虚拟股份的股份**及份额。

虚拟股权的股份**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提供,提供的比例为___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___

第五条:虚拟股股份持有人只享有分红权,即公司利润分配的权利,其他权利(如所有权、表决权等)仍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所享有。

第六条:对受益人授予虚拟股权的权力由公司股东会享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执行。

第七条:虚拟股权的组织实施。

公司成立相关的工作组负责虚拟股权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虚拟股权分配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税后利润及本方案中相关规定拟定虚拟股权红利分配方案上报董事会审核,根据员工持股情况,设立员工个人持股账户,登记员工持有虚拟股份的情况,结算年终分红,办理虚拟股权获授手续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虚拟股权受益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方案虚拟股权受益人范围确定的标准为按公司的关键岗位及服务时间来确定,相关岗位人员为公司服务满三年后,将有权利获得相应比例的虚拟股权。对公司有特殊贡献但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受益人范围的职员,经工作组提请董事长审核经过董事会通过后,可以授予虚拟股权。

第九条: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因公司机构调整所发生的岗位变化,增加岗位,影响虚拟期权受益人范围的,由公司股东会予以确定,董事会执行,对裁减岗位中原有已经授予模拟期权的人员不得取消、变更、终止。

第十条:虚拟股权受益人的范围。

1.公司中高层。

2.公司核心骨干。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职员。

第四章虚拟股权的授予类别。

第十一条:本方案把虚拟股权的授予类别分为岗位股、工龄股,其授予将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划分等级和数额来实行,换句话说,即是根据受益人所处的职位高低、工龄长短,来确定其应授予虚拟股权的数量。

1.岗位股这是指公司根据受益人在公司内所处不同职位而设定的不同股权数量,由于岗位的重要性有所不同,所以在同一层次的岗位,其虚拟股权的数量可有所不同,但波动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2.工龄股自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根据岗位的高低来确定每年配给一定数量的工龄股。工龄股按自然年配给,在岗不足一年的自然月来配给,具体公式为:

应授予的年度工龄股总额÷12个月×有效在岗月份数。

第十二条:计算虚拟股权数额。

将第十一条中的两类股权累计,为该受益人的虚拟股权总额。

第十三条:遇到特殊情况,如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其具体虚拟股权数量的确定,可由工作组上报,交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五章:虚拟股权授予的数量及时机。

第十四条:本方案虚拟股权授予数量的总量为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其中作为首次授予时的数量作为向受益人配给的期股数量。

第十五条:每个受益人的授予数量,具体有公司董事会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虚拟股权的授予时机。

1.在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虚拟股权授予,享受当年的分红。

2.工龄股在每年年底授予,享受当年的分红。

3.受益人受聘、升迁的时间也为虚拟股权的授予时间。受聘到应授予虚拟股权的岗位后,工作年满三年,方能授予虚拟股权。

由公司较低岗位升职到应授予虚拟股权岗位的,也许在该岗位试用合格转正后,方能授予虚拟股权,同级岗位调动的,如原岗位虚拟股权数量少于新岗位虚拟股权数量的,在转正后,也应按新岗位的数量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受益人在被授予虚拟股权是,享受选择权,可以拒绝接受,在下一年度如果依然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司重新授予,两个年度内,受益人拒绝接受虚拟股权或在拒绝后没有再次申请公司授予的,视为永远放弃被授予虚拟股权的资格。

第六章虚拟股权的分红办法、数额及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当年税后利润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提取红利,按照受益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虚拟股权分红收益=虚拟股权×每股红利。

每股红利=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公司股本×分红比例。

第十九条:受益人的分红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承担,该项税款由公司代扣。

第二十条:公司应保证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除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各项税金、提取法定**、费用后,不得另行多提**、费用。

第二十一条:红利的分配时间为下一财年的第三个月。

第七章虚拟股权资格的免除及虚拟股权的扣除。

第二十二条:因受益人管理失误或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出现损失的,可以通过阶段性免除虚拟股权的享受资格、扣除已有的虚拟股权行为经济上的处罚。处罚由工作组负责人提出,公司董事会决定。

对受益人管理失误、决策失误的行为,可根据其失误行为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挽回的程度等具体情况决定个人对损失应付的责任,并据此损失折算成虚拟股份数量,在受益人所持有的份额上进行相应的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第二十三条:对于受益人恶意欺诈、**腐败、窃取公司机密等严重违纪行为,无论造成损失大小,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外,其所持有的虚拟股份全额扣除。

第二十四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扣除全额的虚拟股份。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记过以上处分的职员,免除虚拟股权受益资格一年。

第二十六条:禁止条款。

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都不得将虚拟股权进行按揭、抵押,转让和**。

第八章职员解约、辞职、离职时的虚拟股权处理。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认定有特殊贡献者,在离职后可以继续持有虚拟股权,具体持有年限,有董事会认定,但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受益人在离职后,由于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虽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但加入与公司有竞争性公司的,公司有权直接取消其持有的虚拟股权。

第二十八条:受益人自动离职的,公司直接取消其所持有的虚拟股权。

第二十九条:因公司生产经营之需要,公司提前与受益人解除合同的,公司将根据受益人在公司的岗位、服务年限、所持有的股权等情况,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三十条:职员提出离职的,只要在公司服务满五年的,公司将根据受益人在公司的岗位、服务年限、所持有的股权等情况,进行一定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上述获得的补偿,需缴纳所得税的,有受益人自行承担,该税款项有公司代扣。

第九章虚拟股权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股东会授权后,公司应成立相关的工作组,负责虚拟股权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虚拟股权工作组工作内容。

1.管理工作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虚拟股权的执**况,与受益人签订授予虚拟股权的协议书,发出授予通知书,虚拟股权调整通知书、虚拟股权终止通知书、设立虚拟股权的管理名册,拟定虚拟股权的分红方案等。

2.监督工作主要监管公司成本、收入、利润等运营情况,以及在相应的时间内向受益人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执**况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虚拟股权工作组负责拟定、修改和解析,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有虚拟股权工作组作补充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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