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2-13 05:53:28 阅读 8680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档案科学管理和保管查阅工作,合法有效地使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建立标准、科学、规范,内容客观真实、反映迅速及时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

(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三)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电算化资料:存有会计数据的计算机硬盘、软盘以及其他磁性介质,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必要时刻录成光盘。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同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社会及上级审计报告,工商税务等检查报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形成会计档案的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顺序编号,并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照移交清册逐项接收,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形成会计档案的人员是指填制或编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会计报表的人员。如果形成会计档案的人员即是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不需用办理移交,直接登记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但需在保管清册中注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因财政、税务、审计、司法等机关检查需要,须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在获得检查人员的书面借阅证明后,方可借出。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档案借出和归还情况。

第六条单位内部财会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的,应征得财务部经理的同意,并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非财务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负责人同意,会同相关财务人员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后,在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下查阅。

第七条查阅会计档案时,不得对档案资料进行任何涂改、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吊撤和销毁档案资料及单据等。

第八条查阅人员如需复印会计档案,首先应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档案管理登记簿中详细注明复制档案的项目、用途等,由档案管理人员协助复印。档案管理人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见附表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会同会计机构相关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公司负责人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或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凭证内的土地契约等应抽出,另行立卷永久保管(见附表二)。

第十二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移交财产所有者或有关档案机构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由移交单位负责整理,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按照《会计人员交接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5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 涂改 拆封和抽换,要维护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守机密。四 会计档案的销毁 1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报主管局批准后才能销毁。2 对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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