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2-17 08:30:28 阅读 857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形成按责(岗)按劳按效取酬的分配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大员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率,形成按责(岗)按劳按效取酬的分配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岗员工。

第二章工资制度。

第四条公司实行以年薪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领导按照规定实行年薪制,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五条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一)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支付工资三个单元组成。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相对价值,依据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结果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并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计发基数(如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原则上作为基本工资标准,具有保障、激励功能,在出满勤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100发放。

2.绩效工资: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单元。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岗位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作为效益业绩工资标准,具有激励功能。

3.特殊支付工资:是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项目设置的工资单元。

二)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应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支付工资(奖励、加班工资、夜班津贴等)。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其它项目(防暑降温、取暖费、伤残津贴、女工费、抚恤金等)-代扣项目。

三)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月计薪天数为21.75),如月计薪天数变动,另行通知。

四)具体标准见《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级划分标准》、《新进员工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的管理与支付。

第六条公司实行月工资制,当月工资根据上月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单位的月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员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

第七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员工的应发工资减“三险一金”后不得低于洛阳市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员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领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他人工资等。

第九条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在次月绩效工资给予体现。

2.法定节假日加班,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安排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

3.加班工资的发放,单位应就加班员工的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加班工资金额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计发员工加班工资,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扣发单位主要领导及当事人1-3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条岗位工资管理。

一)岗位工资岗级、档级设定。

1.岗位工资设14个岗级,每个岗级设7个档级。每岗级的1档为制度起薪点,新进人员,不论资历一律从本岗1档起薪。转正定级或试用期满的次年按照《档级划分标准》套入相应档级。

2.岗位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服务)岗位分为三个系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在7—14岗之间,生产(服务)人员在2—14岗之间。

3.离岗培训期间执行2岗一档,培训期间的考核按照签订的离岗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合格竞聘上岗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

二)建立岗位工资正常晋(降)档级机制。基本内容如下:

1.岗位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目标管理(mbo)、平衡记分卡(bsc)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各单位选取恰当的关键绩效指标(kpi)。

2.员工的岗位绩效考核按年度汇总,对考核结果可按“积分制”实行晋(降)档。

3.员工绩效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差五级。各等级人员的比例按照不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原则确定。

4.实行“积分制”时,对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量化赋值如下:

5.员工岗位工资的考核晋(退)档,按以下原则办理:

每达到6分可以晋升一档;对超过6分晋档值的分数,实行累积,已经晋档的分值不再累积。

岗位工资的考核晋档,最高为该岗级的最高档。对岗位工资已达到最高档级,考核累积分值达到6分的,公司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数额为其月标准绩效工资。

每达到-2分,须降低一档,已经退档的分值不再累积;对岗位工资为一档,考核累积分值达到-2分的,应执行一档岗位工资的80%。

6.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或因套档依据变化需晋(降)档岗位(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7.员工岗位变动,岗级随之变动,档级不变。

第十一条绩效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绩效工资是指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各单位每月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挂提回来的绩效工资。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情况核定所属单位当年的工资总额,以此水平的绩效工资作为考核基数。

三)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小组对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核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四)绩效工资应全部纳入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第二条原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工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为体现绩效结果,各单位每月绩效工资应全额分解,如单位需要调剂,节余额度累计控制在10%以内,由人力资源部记账控制,可在年内其它月份工资中一并发放。

六)除正常考核外,对发生下列情形者,按照以下规定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1.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2.病、事假累计20天以上(含20天)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20天以内的,原则上每缺勤一天减发5%;

3.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视情节轻重,适当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

4.工作时间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扣发当事者1~3个月绩效工资;

5.受行政、治安拘留者,拘留期间考勤按旷工处理;

6.受行政记过、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扣罚当事者3--6个月绩效工资;

7.因工作失误、擅离职守、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生产、设备、交通、能源等事故,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通报为依据,扣发当事者3~8个月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特殊支付工资管理与支付。

一)根据公司要求,奖励、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列入特殊工资的项目支付。各类荣誉奖励一次性支付,工资中不再增加其他项目。

二)特殊支付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以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夜班津贴按规定标准和实际人、天数支付。

第四章特殊情况下工资管理与支付。

第十三条各类假期工资支付规定:

一)病伤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20天(含)以下,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原则上病休一天减发5%;满一个月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20天以上,三个月(含)以内的:

工资收入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三个月以上的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员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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