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2-27 11:30:28 阅读 3034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2023年12月10日。

***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2023年12月10日。

***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23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23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赌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中用于基杰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

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

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

因基本建设项目**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

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

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

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

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

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

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

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部门的,属**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

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

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一,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加强实行代建制项目财政管理指导意见,实行带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

***有关部门,***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地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针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我部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贯彻落实到建设单位。

附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法 和 采购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 当年...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 2002 394号。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会计法 和 采购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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