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度职工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22-03-02 13:11:28 阅读 9837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3年度各类人员岗位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二、考核期限与时间。

2023年年度岗位考核起止时间为2023年自然年份。

三、考核类别和内容。

一)教师岗位人员。

见《长江大学首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试行细则》(长大校发【2010】90号)附件1:长江大学教师各级岗位聘期内基本职责;附件2:长江大学教师岗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

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见《长江大学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长大校发【2012】219号)文件。

三)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

见《长江大学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长大校发【2012】252号)文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见《长江大学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试行办法》(长大校发【2012】219号)文件。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

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单位或部门党政领导及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或小组长)等组成,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或部门考核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考核程序。

1.职工按类填写年度岗位考核登记表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教师与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进行年度工作量统计、核实;

3.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个人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奖罚依据进行加分或扣分;

4.各单位召开年度考核测评大会,职工填写《长江大学职工年度岗位考核登记表》,进行综合测评;

5.各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个人考核建议等次;

6.各单位工会小组根据个人总结和职工评议情况对每位职工做年度鉴定。

五、有关规定。

一)按照我校岗位设置管理规定,职工实行分类考核、计分和排序。在各类别职工中,原则上分别按15%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各类职工优秀等次的比例均可提高到17%;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各类职工优秀等次的比例均控制在13%以下。

二)下列人员的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予以认定:

1.参加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教师,以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为准,一般不确认为优秀等次;

2.由学校选派参加外出进修、培训的人员,由其原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考核等次,但在外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3.因公外派人员,由人事处根据外派单位考核情况和鉴定意见确定考核等次。若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所在单位指标;

4.各类人员考核中,除规定的有关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条款外,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考核等次即为不合格。

六、考核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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