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课件

发布 2022-04-15 17:11:28 阅读 3707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一、安全与危险:

一)安全是某一系统或事件在某一特定时刻或特定时期内导致人员**、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危害等的严重性及发生的可能性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状态。

二)危险也是一种状态,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三)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原本安全的状态因为某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变得危险;而原本危险的状态因为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降低到了人们可承受的程度之下,又变得安全。

二、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

三、安全管理:是指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方面的活动。

控制事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而控制事故最好的方式就是实施事故预防,即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的结合,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不安全行为,也是“预防为主”的本质所在。

四、事故。一)事故定义: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 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久终止的意外事件。

二)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三)事故的基本特性

1.事故具有因果性、条件性和规律性;

2.事故具有偶然性、必然性和可预防性;

3.事故具有潜在性、再现性和**性;

4.事故具有前兆性、爆发性和扑灭性。

四)事故的发展阶段。

1.孕育阶段

2.生长阶段

3.损失阶段。

五、危险源和事故隐患。

一)危险源:是指可能造**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以及作业环境破坏或其它损失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危险源的三个要素:

1.潜在危险性: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

2.存在条件: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

3.触发因素:触发因素不是危险源的固有属性,是危险源转化为事故的外因,通常在触发因素的作用下,危险源转化为危险状态,继而转化为事故。

二)事故隐患:是指隐藏的、可能导致事故的祸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区别与联系:

1.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不同。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的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

危险源是指系统中具有潜在释放危险的、可造**员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它的实质是具有潜在危险的源点或部位,是爆发事故的源头,是能量、危险物质集中的核心。

2.二者之间的联系。

危险源可能存在事故隐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隐患。对危险源的控制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隐患或防止其出现事故隐患。

六、安全色。

一)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二)对比色: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

1.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2.白色:用于安全标志的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三)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1.红白相间条纹:表示禁止进入的环境;

2.黄黑相间条纹:表示提示特别注意;

3.蓝白相间条纹:表示遵守规定的信息;

4.绿白相间条纹:更为醒目的提示,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

七、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任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

一)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二)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三)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四)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八、四不放过。

一)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二) 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三) 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 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九、四不伤害。

一)不伤害自己;

二)不伤害别人;

三)不被别人伤害;

四)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十、“三同时”和“三违”

一)三同时: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1.违章指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没有安全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3.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不知道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十。一、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六个不”要求。

一)不干违法的事;

二)不干违章的事;

三)不用低素质的人员;

四)不吝啬投入;

五)不当老好人;

六)不存侥幸心理。

一、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

一)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1.刑法 2.民法通则 3.工会法。

二)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行法律有很多,如《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建筑法》、 铁路法》 、劳动合同法》 、消防法》 、职业病防治法》等。

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一)行政法规:是由***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通常以***令的形式印发。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很多,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主要有: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民用**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二)地方性法规:由省、省**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使用条例的名称。

三、规章。一)部门规章:是由***所属部、委和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决定、规定、办法等,通常以部令的形式印发。但行政规章的名称不得用条例。如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以及正在起草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监管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二)**规章:由省、省**所在地的市、特区以及计划单列市级人民****制定的在本地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技术标准。

一)按法律效力分类。

1.强制性标准: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如《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安全技术规程》中的黑体字部分。

2.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或全行业要求强制性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

二)按对象分类。

1.技术标准 2.管理标准 3.工作标准。

三)按层级分类。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职工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

二、工伤保险权: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三、知情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权利。

四、建议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批评、检举、控告权。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权。

七、紧急避险权:危急人身安全时有紧急撤离现场的权利。

八、工伤赔偿权:对服务单位负有责任的事故伤害,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有权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第二部分:事故报告、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要求从业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拖延报告。

条例对一般事故的下限没有做出规定。安监总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对一般事故的罚款规定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没有死亡,3人以下重伤,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可以理解为一般事故的下限?

铁道部正在研究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中对一般事故规定为: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核心词是“1小时”和“2小时”,“1小时”是指事故发生至报告的时间;“2小时”的起点是指接到下级报告的时间,按此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报到***的最晚时间是9小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地方**受理事故报告实行分级管理;铁路行业要求:所有等级的事故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向铁道部和监督总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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