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资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一)收购、**、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二)租入、租出资产;(三)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四)新建生产线;
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八)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九)其他投资事项。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购买、**、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购买、**、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相关费用支出、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以及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对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业的企业进行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等事项;公司主营业务或主营业务上下游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物(仅限于以自用为目的)及股权等竞拍事项12个月之内累计竞拍额度不超过1.2亿元的,授权董事会审批。
2、公司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及资产处置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风险投资(含**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内并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二)公司拟对外投资、购买、**、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1、批准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单项金额在3000万元以内、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服务、相关费用支出、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以及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对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上下游等相关行。
业的企业进行不以上市为目的的投资参股或控股等事项;
2、批准公司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投资(不含风险投资)及资产处置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以内、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事项。风险投资(含**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董事长审批。
3、决定公司资产抵押、借入资金金额及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2亿元(不含1.2亿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可决定单项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借款事项。
三)公司拟对购买、**、置换资产、抵押借款、银行信贷等在以下标准之下时,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1、总经理有权批准单项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事项(包括租入、租出、报废清理或削价变卖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2、总经理有权批准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事项。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置换的数额。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3、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以上未规定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其他各级审批后,发觉事项重大也可将事项交上一级进行审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投资事项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处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条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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