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答案

发布 2022-10-22 18:53:28 阅读 6523

p86(1)万宁公司单方面通知兴隆啤酒厂中止履行合同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兴隆啤酒厂突发火灾,设备、原料大部分被烧毁,严重影响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因此,万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2)振明公司拒绝万宁公司要求其为兴隆啤酒厂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示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万宁公司应先找兴隆啤酒厂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3)万宁公司与兴隆啤酒厂的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因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p88这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在案件中,欠条是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凭证,同时双方都承认有借款关系的存在。但是双方对欠条中的多音词“还”字存在不同理解。

而对这个“还”字的不同理解,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对此争议应作有利于贷款人孙某的解释,理由如下:第一,从交易习惯和立字据的目的分析,“还欠款18500元整”是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在原条上注明的,由于该欠条由贷款人收存,按通常理解,其目的在于证明借款的数额而不是还款的数额,如果是由借款人收存的字据,则可以理解为己还款的证据。

因此,从立字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角度解释,应当将该内容理解为“尚欠款18500元”。第二,根据合同解释中的对“文书制作者不利的规则”,既然欠条上的文字是由被告书写的,因此在对这些文字产生歧义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后果。第三,从证明责任的分担分析,孙某对自己的主张已经提供欠条这一证据,而李某既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又承认孙某对其还款开过收条,但已经遗失,即使孙某未开过收条,由于李某对孙某的还款请求权行使的是抗辩权,也应该由其承担证明其主张的已还款18500元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如不能证明,则应由李某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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